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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合作信息登记及变更要求有哪些

(2025-07-30 18:05:56)
标签:

支付、聚合支付

收单外包机构

孟凡富

依据《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管理规范》等自律管理政策,对持牌收单机构与其合作的外包机构合作信息登记变更要求如下:

一、 合作关系确定

政策明确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中应明确外包服务范围(含服务内容及合作地域)、风险管理责任、外包费用标准及保密要求,积极配合持牌机构履行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职责义务等。

同时,要求持牌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禁止外包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核心业务;明确禁止外包机构转包、分包业务;明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外包机构采集、留存或泄露其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法律允许或授权的除外。

二、 备案要求及推荐函确认

持牌机构与未备案外包机构拟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引导该外包机构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根据外包机构的需要为其提供推荐函。推荐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外包机构基本信息、拟开展合作外包服务类型、服务地域范围以及需要备注说明的事项。

持牌机构收到有关外包机构发送的推荐函确认时,应当及时核实确认该推荐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确认结果。

三、 合作信息登记

1.     持牌机构应当客观、详实记录与外包机构启动和终止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协会报送和更新外包机构经营状况、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等信息。

2.     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后,应按照行业自律要求于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有关外包机构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     持牌机构向协会登记外包机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合作状况、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外包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二)合作状况信息包括合作起始日期、合作终止日期、合作状态、外包服务类型、外包服务地域等。其中,外包服务类型包括特约商户服务和受理终端维护、特约商户引荐服务、支付受理标识张贴、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

(三)高管人员信息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信息;

(四)其他协会认为需要的信息。

4.     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还应当登记关联关系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包括持股情况、董监高任职情况、实控人关系情况等。

5.     持牌机构对外提供支付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支付服务和外包服务分别进行管理。

四、 登记信息变更

1.     外包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持牌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信息变更。

持牌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有关外包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并配合其完成登记信息变更。

持牌机构应及时核实确认有关外包机构合作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信息,反馈确认结果

2.     持牌机构因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到期等原因终止外包服务合作关系,应当自合作协议到期或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信息,终止双方合作状态并注明原因。聚合支付备案评级并购找孟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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