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机构不得与黑名单、评价不合格的外包机构合作
(2025-07-29 19:23:38)依据《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管理规范》等自律管理政策,持牌收单机构委托外包机构开展收单非核心业务合作前中需注意事项如下:
一、 与外包机构合作前注意事项
1.
收单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前,应当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外包机构。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与持牌机构之间关联关系,以及外包服务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2.
持牌机构应当选择商业信誉良好、外包服务规范的已备案外包机构开展合作。持牌机构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外包机构,有关外包机构业务集中度较高的,应有备选方案。
持牌机构委托个体工商户开展服务的,只得外包以人工方式处理的非核心业务。
3.
持牌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服务合作前,应当事先查询其是否存在风险信息,并根据本规范要求和自身风险偏好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4.
持牌机构应当将外包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外包服务合作遴选标准,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该外包机构的评价结果,不得选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
5.
持牌机构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该外包机构是否列入黑名单,不得与被列入黑名单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
二、 合作终止
1. 持牌机构自有关外包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序终止业务合作。
2. 持牌的合作收单外包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合作持牌机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序终止合作,不得变相新增支付外包业务合作或拓展外包服务地域范围。其他持牌机构不得与之建立新的业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