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外包机构具有这些特征将无法通过备案?
(2025-07-01 16: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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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外包机构支付、聚合支付 |
依据《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管理规范》等政策,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特征将无法通过备案、取消备案或驳回备案。因此,建议拟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备案前,尤其是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机构,先做好自我评估,无如下特征后再启动备案工作相对稳妥。
一、 外包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拒绝备案决定并注明原因,被拒绝备案的外包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备案申请。
(一)工商登记状态异常,包含但不限于注销、吊销、停业、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被协会取消备案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
(三)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
(四)被列入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相关黑名单的机构;
(五)被列入黑名单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设立的机构;
(六)被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认定存在重大风险事件或负面舆情;
(七)其他拒绝备案的情形。
二、 《备案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已备案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将取消该外包机构备案,该机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工商登记状态异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外包服务的;
(四)备案申请信息及证明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五)外包机构失联超过60个工作日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其登记的营业地址无法找到该机构;
(六)拒不配合或阻碍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
(七)被列入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相关机构黑名单的;
(八)被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认定存在重大风险事件或负面舆情的;
(九)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备案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已备案机构还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备案,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备案该类外包服务。
(一)技术服务检测报告逾期失效超过3个月的;
(二)未如实提供或及时更新技术服务和业务情况说明的;
(三)与持牌机构合作关系填报或更新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实际展业中未通过自有外包服务系统提供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
(六)持牌机构开展支付外包服务和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未与其支付业务分别管理的;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自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外包机构发生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协会依规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备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持牌机构自有关外包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序终止业务合作。
(一)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被监管机构纳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名单;
(三)违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核心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
(四)实施、参与或协助洗钱、欺诈、赌博、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服务对象资金结算,以任何形式截留服务对象结算资金,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向持牌机构发起资金结算或提现的交易指令,私自发起交易指令转移资金或篡改持牌机构交易指令转移资金,通过自有系统平台或通过持牌机构以外的其他平台为持牌机构的服务对象设立和变相设立内部账户等;
(六)采集、留存或泄露其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
(七)伪造或变造服务对象的交易信息;
(八)外包备案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持牌机构合作资格;
(九)网上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开展违规宣传;
(十一)冒用持牌机构名义提供外包服务;
(十二)其他违法或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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