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单外包机构备案难完成
(2025-06-25 09: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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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外包机构支付、聚合支付 |
一、 备案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1. 依法取得工商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具有与所从事外包服务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服务支持能力;
3.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列入黑名单;
4.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水平。个体工商户具有提供外包服务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5. 通过技术手段为持牌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相关业务系统安全性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6. 监管部门、协会要求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持牌机构委托个体工商户开展服务的,只得外包以人工方式处理的非核心业务。
二、 备案业务类型
外包机构需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展业规划选择申请备案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外包服务类型:
1. 特约商户服务和受理终端维护;
2. 特约商户引荐服务;
3. 支付受理标识张贴;
4. 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通过人工方式为持牌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不得申请备案交易信息转接服务(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外包机构首次申请备案的,其经营地域范围应当在出具推荐函的持牌机构的支付服务经营地域范围内。
外包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特约商户服务和受理终端维护”“特约商户引荐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应对外包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所在省(区、市)域内的外包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三、 备案要求
外包机构应自主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应证明材料影印件;
2. 至少一家持牌机构(含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3. 备案真实性声明;
4. 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哪些申请主体将难以完成备案
依据备案相关政策及备案咨询服务经验,总结如下类型申请主体将难以完成备案:
1. 外包机构被列入黑名单。
2. 外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
3. 外包机构被评为不合格机构。
4. 外包机构被取消备案。
5. 外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三年内在取消备案机构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欢迎探讨或有咨询备案的朋友,请致笔者孟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