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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备案主体需具备哪些条件

(2025-06-15 20:06:05)
标签:

支付、聚合支付

收单外包机构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主体条件要求如下:

1. 备案主体为依法取得工商经营许可的企业;

2.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列入黑名单;

3. 工商登记状态正常,未包含但注销、吊销、停业、破产清算等状态;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工商登记状态异常状态。

4. 曾被协会取消备案未满三年的机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

5. 收单外包服务评价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机构,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

6. 被列入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相关黑名单的机构;、

7. 被列入黑名单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设立的机构;

8. 被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清算机构或协会认定存在重大风险事件或负面舆情的机构。

9. 应当具备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并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加密与访问权限机制;不得采集服务对象的身份、账户或交易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授权披露、传播、共享涉及的业务数据信息,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监测管理,有效防范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风险。

聚合支付备案评价并购咨询找老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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