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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备案机构未完成重新备案的影响

(2024-02-17 14:22:33)
标签:

支付、聚合支付

近期,在为部分收单外包备案机构提供增加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或重新备案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的备案已过有效期,有的过期长达一年多,而这些机构对此毫不知情。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2020916日开始首批备案,至今已超过3年。根据政策,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外包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且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个自然日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协会将按照备案要求开展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若外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将产生如下影响:

首先,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等级,并敦促其已合作的收单机构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其次,针对备案到期日未提出重新备案的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已到期机构划入拟取消备案数据池,协会公示界面机构名称前会出现“ST”字样。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并经协会审核后,机构备案状态变为取消备案,且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目前,这一操作尚未实施。

此外,与聚合支付等外包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对备案有效性有明确要求。通常,支付机构选择与备案有效期内的机构合作,或在协议中约定自建立合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商业银行则要求其合作外包机构必须完成备案,并提供有效期内备案回执,或其在遴选合作机构之前要求参与机构需获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部分商业银行要求评级为B-(含)以上机构。

如有聚合支付牌照备案/重新备案/并购等咨询服务需求,请致发布者孟凡富1360126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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