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为54家(截至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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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为54家,同上期减少了云南国联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家公司。
2022年1月6日,惠州市惠信资信评级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公诚企业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河南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22年3月8日,贵州博远信息管理评估有限公司。
以上54家备案机构分别:北京13家,为最多,其次是浙江(含宁波)有8家,第三为广东有5家(含深圳1家),后续辽宁4家,上海、福建、湖北等各3家,广西、四川、海南、云南等各2家,江苏、贵州、河北、青海、天津、湖南、重庆等各1家。而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甘肃、江西、安徽、新疆、西藏、河南等13省无备案信用评级机构。
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要求: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第5号),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办法》要求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以备案制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相关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技术方法、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方面的认可和保证。并于2020年5月14日,完成了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首家机构备案。
关于信用评级定义:《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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