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
(2022-03-21 09:34:02)
浅评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
——基于中国“三农”角度
瞿 国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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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主张土地国有化,反对农民所有制,构想现代化农业经营,展望土地国有化将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等。自此经过80年艰难困苦,我国终于实现了土地国有,这让历经数千年剥削压榨的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70年的社会主义中国土地国有实践,不断发展着伟大革命导师对土地国有化的擘划、构想、展望。这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土地革命实践,也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还为世界土地所有制史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马克思主张土地国有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仍归国家所有
马克思主张土地国有化,主要是因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等。但这样的归因因用语宽泛而显得笼统抽象,因没直指问题要害而显得不痛不痒,毕竟这些归因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进步的趋势,在论证上关联性比较弱、说服力不够强。另外,“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将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化”两处“土地国有化”实乃“土地资本化”。这是因为:真正的土地国有化是人民化的,是基于公共利益配置土地的,或者所得土地收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归所在国家所有,较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皇帝专制社会土地归国王或皇帝所有有了本质区别,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的本质并非国有化而是资本化。土地资本化是让资本在配置土地中起决定性作用,或者说土地占有权可买卖,因土地资本化而造就了土地资本家、形成了土地食利阶级,让资本主义社会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成为了虚伪的自由民主平等。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如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皇帝专制社会都是靠他人劳动而活的一种被异化了的土地制度;而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化,农民耕种、建宅所需土地经依法地公平地分配而获得,农村土地占有权不可买卖,避免了无地可种、流离失所、土地食利阶级等现象的产生,回归了土地仅仅是生产生活资料而已。从历史的眼光看,资本化的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终将被人民化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所替代。尽管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初,农民需要缴纳公粮或税赋给国家,甚至实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但这主要是基于社会生产力落后、优先发展工业而让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多积累、少消费所采取的重大战略,最终是惠及广大人民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21世纪初我国生产力基本进入工业化中期后,国家不但取消农业税赋,还逐渐增加“三农”财政补贴,促进城乡协调持续发展);尽管在城镇,在一些可进行市场化配置土地的领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其收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可以说,马克思把“土地资本化”混淆成了“土地国有化”。简而言之,马克思并未在此文中阐明为何要实行土地国有化。
虽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那仅仅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归国家所有。这是因为: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则因其时点性或成员具体化而导致只是部分或彼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继承人拥有集体土地,这与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初衷相矛盾;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则农民集体可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议决土地承包、宅基地取得、农地转让、农地非农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土地归属与利用而拥有完全的自主权,那么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党领导一切、土地用途管制、集体所有制、18亿亩耕地红线、村民自治制度等就容易受到破坏,事实上,农民集体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这也是因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是土地公有制,毕竟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集体所有制也应属于土地公有制范畴;农村集体土地的主要归属制度与用途管理制度的制定或改革只能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也不属于市场行为;农村集体土地只是由国家提供给农民,让农民在农村生产生活中依法使用或在农村中依法占有;集体土地一旦被依法征收可转为国有土地,而且征地中土地补偿费这一名目从产权特性、安置补偿等角度而言其实是有待斟酌的;土地流转费只是土地占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未必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只有土地税赋才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一旦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性建设就应同样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当然,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只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权等土地权益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当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及其继承人依法享有。正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一定的流转权,才能让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这既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初衷,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内在要求。也正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才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村民依法自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外及非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抵押担保等法律政策来强力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不受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干部、任一地方政府等单位或个人侵犯。也正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才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保证,才能正确执行党中央农业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符合人民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才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好党中央权威。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而是以各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以其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的。之所以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是鉴于国家、地方政府、村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通常都不能亲自经营农业用地或者农业劳动监管成本过高,需要符合国情农情、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推进村民依法自治、弘扬传统农村文化等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是鉴于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后,尽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很长承包期内有生有亡有迁入有迁出,但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民生性显得更加突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常住人口工作有待努力推进等,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以及吸取土地私有历史教训、体现土地公有本质属性、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简化管理等而作出的用地制度安排。
二、马克思反对农民所有制,我国取消农民所有制但并未招致农民反对
马克思之所以反对农民所有制,是因为“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阶级的支配”。倘若数亿中国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那么就会形成土地利益集团,产生土地食利阶级,“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这势必影响社会公正,阻碍社会进步,开历史倒车,毫无疑义应该坚决反对。之所以反对农民所有制,根本原因是农民所有制的本质是土地私有制,也即土地占有权可买卖,它与土地公有制相对立,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土地私有制是数千年来中国广大农民饱受剥削压榨的主要恶法之一,让古代中国始终摆脱不了农民起义——王朝更替——农民起义的历史怪圈;土地资本化也让资本主义社会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这座辉煌建筑只是建在柔软沙滩上而已。因此,土地私有制、土地资本化或者土地占有权可买卖制度,这些都毫无疑义地将被历史淘汰掉。然而,近些年来,“土地是农民的财产”不时出自一些专家学者之口,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应该警惕。其实,农村土地并非农民财产,土地仅仅是其依法地无偿地取得、使用或占有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已。推及全国,土地也非国家的财产。因为城镇里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只是资源配置手段而已,所取得的土地收入只是财富的分配或者财富的转移,并非财富的增加。因此,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并非土地而乃劳动。另外,出台“三农”政策应该避免土地私有化之类倾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宜根据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将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等者的承包耕地无偿退出来,退出来的耕地主要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否则,既不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也容易导致部分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形成新的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扩大城乡发展差距。
至于农民所有制“把耕种者本身变成……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新中国成立初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等中,利用短短几年时间就和平而无阻碍地把农民私有土地“收归”公社或集体,将农民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彻底消除土地私有制,但数亿农民并未成为最坚决的反对者,并未引起农民的暴动、社会的震荡。这是因为,尽管取消了农民所有制,让农民失去了土地权利束中最根本的所有权,进而让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数亿农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法律政策强力保障下,农民拥有最关键的既能依法无偿取得又能依法无偿使用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且取得之后不允许将其买卖、抵押、担保。这终于让广大农民实现了数千年以来耕者“有”田、建宅“有”地的朴实愿望,真正回归了土地仅仅是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本质,消灭了被他人用来剥削压榨而异化了的那种土地制度,农民由过去土地的“奴仆”变成了当今土地的“主人”。既然广大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他们又怎能成为“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
三、马克思构想现代化农业经营与我国“三农”实践存在偏差
马克思构想现代化农业应该“规模地经营”,“大规模地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但我国西南地区有许多丘陵山区并不适宜规模经营农业,而且最重要的是规模经营农业会导致数亿农民失去生计保障从而引发重大社会危机甚至政治风险,加上规模经营比家庭经营单产低、风险高等。因此,规模经营农业并不比家庭经营农业优越,相反,家庭经营农业更利于粮食安全、生计保障、社会稳定,更符合人多地少、聚村而居等国情,更适应丘陵山区地理。换言之,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国人多地少、有丘陵山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障14亿人粮食安全、保障一些工业原材料供应、保障数亿农民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农村文化等因素。因此,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推进大规模经营农业是需要谨慎的。
马克思认为农业是“在国家的监督下并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鉴于家庭经营或包干经营实行多劳多得运行机制、数亿农民非农就业机会不够多而往往不计自己劳动成本、农业劳动的监督管理成本很高等决定了家庭经营或包干经营优于雇佣经营、集体经营、国家经营,这既被“人民公社化”时期集体经营农业失败所反证,也被近年来从事谷物种植业的公司除了农业补贴外几近没有赢利所反证。因此,农业部门给从事谷物种植业公司补贴的政策是需要考虑的。至于“为了国家的利益”经营农业,其实,农民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千方百计地去满足农民合理利益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责,只有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日益改善,国家才会更加繁荣富强。
马克思认为“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但家庭经营农业,除了可接受国家提供的农业基本服务,还可联合起来购买社会化农业机械与技术服务。在农业产前产后环节是完全可以培育出众多农业服务公司的,这既是一个广阔的市场前景,也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换言之,家庭经营农业并不排斥现代农业机械与技术,相反,它对现代农业机械与技术具有很强的容纳性,是能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
马克思还认为现代化农业不应该由“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否则“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农产品减少”。其实,无数个体的理性的选择乃市场活力之源,“私人利益”“任意经营”“任性要求”都是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保障之下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都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经营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凡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农业领域或农村建设,就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尽量不去干扰市场,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土地国有化并不能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马克思展望“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使土地真正实现了国有化,土地仅仅作为人们生产生活资料而不再资本化了,但除了土地,还有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投入,作为生产要素的它们也需要按其贡献大小分享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因此,真正的土地国有化只是摧毁了依靠土地剥削他人劳动这一个重要经济基础而已,还有其他经济基础没被消灭而继续剥削着他人的劳动,依然存在着靠他人劳动而生存的阶级或阶层,也即劳动者仍未摆脱掉“资本”的剥削、仍未摆脱完身上的“枷锁”。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除了作为市场配置手段,需要逐渐减少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分享经济利益的比重,逐渐提高劳动收入占比,努力地“去资本化”,努力地让劳动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主要部分。而只有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都不存在,只有“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只有“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才能让“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让劳动成为人们的需要而不是谋生的手段,每个人才能自由全面发展,人类才能跨入共产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