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的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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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李华(766~779
男尊女卑当色为婚
唐朝延续古代保障男子在婚姻方面的特权,规定“一夫一妻”,但可以多妾。妾即是指嫡妻以外的庶妻,其中有官品的庶妻称媵,无官品的庶妻称妾,媵有限员,而妾无定数。但也有二娶并嫡的婚姻现象,如唐玄宗功臣高丽人王毛仲本来有妻,“其妻已号国夫人,(唐玄宗)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见《旧唐书·王毛仲传》),但如此二妻并存主因是皇帝赏赐,实属特例,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女皇武则天横空出世,在盛唐之间硬生生地楔入一个“周”朝代,其因为性别的原因争取了许多女性的权利,如增加官员母丧的假期,并身体力行开唐朝宫廷中公开蓄养男子的先河,如此就有了事实上的一妻多夫制。从武则天开始,到此后唐中宗皇后韦氏及诸公主,身边多有男人侍奉。但是,这种
现象限于特定时期特定人物,在整个唐代历史中没有普遍性,仅在增强女性在婚姻中主动性有着一定的意义,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男尊女卑的地位。唐朝从法律上将人们分成三个等次,即官人、良人和贱人。官人即是有官职的人;良人指具有独立社会地位的编户之民,如地主和自耕农;贱人分为官贱和私贱两类:官贱主要指官奴至一度想立杨氏为皇后;再以武则天为例,她本是唐太宗宫中的才人,唐太宗死后,其嫡子李治继位是为唐高宗,很快将武则天接到后宫册为昭仪,后来成为皇后。此事之所以能成,主要原因是受继婚的习俗影响到当世人,他们不认为此事有错。续亲,就是在妻子死后,续娶妻妹。如唐睿宗李旦之女荆山公主先嫁薛伯阳为妻,荆山公主死后,薛伯阳又娶凉国公主为妻。此外,在边疆民族中,还存在着一些抢婚等特殊习俗,宫廷与民间还盛行冥婚的风俗。
婚姻程序
中国古代对于聘娶程序非常重视,有“六礼”的程序,即纳彩(采纳择之礼)、问名(问女之名而卜)、纳吉(卜而得吉,复告于女家)、纳征(纳聘币)、请期(择定成婚吉日,告于女家)、亲迎(婿往女家迎新妇)。唐代正是以古代“六礼”为基础制定了婚姻程序礼仪。
一、问卜·择日·当梁
问卜相当于“六礼”之中的问名,根据卜筮的结果决定男女婚姻的吉凶。若婚姻相谐,确定婚姻时日也需要占卜来拣择吉日。唐人忌讳在腊月举行婚礼,“腊月娶妇不见姑”;此外,
“当梁”之年也不能举行婚礼,所谓“当梁”,以子、卯、午、酉年谓之,其年娶妇,也是“舅姑不相见”。
二、通婚书
婚事既定之后,男方要以家长的名义与女方通致问候,要写就通婚书;女方收到后,也要向男方致答婚书,敦煌文书中有相当格式留存:通婚书——某曰: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媾。承贤弟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愿结高援。谨因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脱若不遣,伫听嘉命。某白。答婚书——某曰:第几女,年尚初笄,未闲礼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托高援。谨因媒人某氏,敢不敬从。某白。通婚书写就后放入木质礼函中,选择亲族中有官位、有才貌的两位儿郎担任函使和副函使送达,同时还要伴送聘礼。婢、官户、工乐户及杂户等,私贱主要指属于私人所有的奴婢、部曲及部曲妻、客女等。唐朝明确规定,禁止良贱通婚,不同等级的贱人之间也不许通婚,必须“当色为婚”,即严守本级
人员之间的通婚。若有违者,如奴娶良人为妻者,要处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奴婢冒充良人,与良人为夫妻者,处两年徒刑;杂户与官人或良人为婚,杖一百;奴婢私自将女儿嫁与良人为妻妾者,按盗窃罪论处。由此可见,等级制的婚姻制度在唐代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婚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国古代从很早就有了“同姓不婚”的制度,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其中的“缌麻”,指较为疏远的亲属或亲戚。如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中表兄弟等。可见唐代不仅不允许同姓为婚,对于近亲结婚者以犯奸科罪,实属严厉。
婚姻形式
自古至今,聘娶婚是中国人的主要形式,唐代也不例外,聘娶婚实为主流。但唐代的婚姻形式较为复杂,成为其一个重要的特点,除了聘娶婚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婚姻形式。招赘婚,即婚后男居女家,从妇而居的婚姻形式,唐人颜师古解释赘婿道:“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可见采取这种婚姻形式的男子在这一时期大都比较受社会轻贱。但招赘婚在唐代较为常见,特别是中唐以后,这种男居女家的招赘婚,渐成风俗。表亲婚,即表兄妹通婚,“姑舅兄弟为婚,在礼法不禁”,这种习俗在唐代较为普遍,出于政治的原因,唐朝皇室间表亲婚的现象更为突出。唐太宗的长孙皇后和长孙无忌是亲兄妹,长孙皇后的两个亲生女儿新城公主和长乐公主长大后,分别嫁给了长孙无忌的儿子长孙诠和长孙冲,也就是说,长孙兄弟都是娶了姑姑的女儿。收继婚,又称“转房”或“挽房”,“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这种习俗主要在突厥族人中实行,但又影响到唐代社会。如唐太宗在玄武门之变中杀掉亲弟弟李元吉之后,很快将李元吉的妃子杨氏收继为侍妾,甚婚姻为人伦大事,唐人的婚俗虽未摆脱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影响和森严的等级制度,但开放的社会环境对妇女的约束相对宽松,唐人的婚姻生活也因而多姿多彩。通婚书具有法律效用,唐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这里所说的“已报婚书”系指“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的情况,这样的通婚书、答婚书就有了法律效应。
三、下婿·催妆·障车
唐朝的婚礼依照古礼在夜间举行,此时盛行北朝流行的“下婿”风俗,即戏弄女婿。该风俗由妇家亲宾妇女毕集,从盘诘戏谑到棍棒相加,将女婿视作“妇家狗”,极尽戏弄之事。
男家深夜到妇家迎亲,男家迎亲者要咏“催妆诗”,民间催妆诗多为固定的词句,而士大夫的催妆诗则是即事而作。顾名思义,此诗系催促新妇妆罢出门,有些新妇故意刁难,咏诗
一首又一首,眼见东方欲晓,新妇安如泰山就是不出来。为了表示新妇娘家不舍之意,此时还盛行障车风俗。所谓障车,就是迎新妇行车至中途,娘家人拦障不使通过,邀酒食甚至财物之后,方允通过。唐中宗嫁女安乐公主,令李旦、李隆基父子行障车之礼,可见此礼甚为普遍。
四、百子帐·转毡·撒帐
举行婚礼的前一天,女方要派人到男家“铺房”,这里所铺之“房”非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房”,而是从北朝鲜卑人遗留下来的“百子帐”,即毡帐。“转毡”又称“传毡”,就是以毡转承而行,使新妇至门后,足不履地而入室。与百子帐相似,转毡很可能也是出自北朝的胡人风俗,这种风俗一直绵绵不绝,流传到今天,新娘至新房前由新郎背抱而行,足不着地,当是依袭此风俗。据说,撒帐的风俗始于汉武帝,即在新婚夫妇坐床时,将花果撒于帐上,取多生子之意。撒帐时还要念“咒愿文”,其中说道:“今夜吉辰,某氏女与某氏儿结亲,伏愿成纳之后,千秋万岁,保守吉昌。五男二女,奴婢成行。男愿总为卿相,女即尽聘公主。从兹咒愿已后,夫妻寿命延长。”
离婚与再嫁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妇女要“从一而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婚是男子享有的特权。唐代的离婚状况大致可分三种,七出与义绝为强迫性离婚,和离属于协议性离婚。
一、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其源出于礼,后入于律,历代以来几无变动,据唐律户令规定,七出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等七项名目。如果妻子触犯了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有权行使“出妻权”,强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七出的规定为男子抛弃妻子提供了非常便利的借口,他们可以非常轻易地就找到充足的理由解除婚姻关系。出妻书都是由丈夫手书,并由丈夫及夫妻双方的家长签署,“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但事实上,七出诸条并未被滥用,缘于诸条的施行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除“恶疾”与“淫逸”两条外,如果触犯了其他五种出妻的律条,在三种情况之下不得出妻,即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过丧者,女家本宗无人、无所归依者,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对于“无子”出妻的年龄,法律上限制在五十岁,若五十岁以上无子者,只是取消嫡妻的资格,不用出妻。
二、义绝
唐律对义绝有明确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有“夫犯妻族”,即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奸妻母等;“妻犯夫族”,即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外祖父母、兄弟、姑等;“夫族妻族相犯”,即夫族妻族亲属相互残杀;“妻犯夫”,即妻子谋杀丈夫。触犯以上几方面法规者,由官府强制离异。
三、和离与“出夫”
和离就是经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其主要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并签署离婚书。女子提出离异的现象称为“去夫”,女子提出离婚者,先得由丈夫出具“离书”,然后还要得到官府申请“公牒”,程序相当复杂,与丈夫“出妻”的权利无法相比,成功率颇低。
四、再嫁
唐代鼓励寡妇再嫁,不管是民间妇女还是宗室公主,都不乏三嫁乃至四嫁的实例。对妇女再嫁的宽容,应该说是唐朝婚姻风俗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唐初人口凋敝,亟待人口增殖,朝廷下诏规定“庶人男女之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这样也就客观上鼓励女子再嫁。此外,盛唐的宽容,使皇室贵族乃至庶民百姓,都认为女子有再嫁的自由,并不以为再嫁有伤风化或有辱门第,但中晚唐之后,人们对再嫁的认识有所收紧。以公主再嫁为例,唐朝公主出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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