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2022年3月14日
(2022-03-22 16:16:38)上诉人;刘国斌,男,70岁现住长沙市XXXXXXXXX
被上诉人;湖南省人民医院,驻长沙市解放西路61号。院长XXX。
不服芙蓉区法院2021湘0102民初19812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诉讼请求;撤消2021湘0102民初19812号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赔偿41万元。
赔偿后续治疗费按发票每年结算两次(含临床试验自费部分)。承担诉费。
事实与理由;(注,引号内为判决书,省人医答辩,法律法规或其他引用原文)
一,先叙“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之外的事实。
被告的“答辩”精彩绝伦不妨欣賞;.“原告称其所患病症诊疗规范规定的方案依据的仅是教科书规定,而非诊疗规范规定,被告认为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规定,不同患者的病情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医生和专家对同一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书藉所载的内容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意思是;我院医疗都是隨心所欲,教材不是诊疗规范。我另有个不是教科书的诊疗规范但我不给你看!它不是“书藉所载内容”而是祖传秘方保密。“这一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笑死人我不管!
越是努力遮捂之地就越是最显丑陋之处,他们知道哪儿重要,前面?后面?
.“癌症一直以来就是医学上无法攻克的难题,因癌症有损害而无法治愈不能归咎于被告”。“刘....未诉有不适症状”。然你既知放疗无法治愈刘又无不适症状,又为何要告知“需作放疗”先去交钱?这就是虚假医疗诈骗钱财的主动招供。
.我没说放疗非法就必致人身的损害,我有这么蠢吗?我是以省卫健复函为据,证明被告未通技术考核也未获行政准入属非法行医(2014--2019)。申明连我在内的全体受害者,均可从知道损害系非法之日起三年索赔。这是国民的人权公益不容省卫健欺瞒社会!相对于合法放疗同等损害,非法放疗应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事实上,被告对原告的的放疗起到了相当良好的治疗效果,已将患者的生命延续7年多”。意思是7年来我一直靠药物维持包括附三化疗都是其虚假放疗的功绩真是聒不知耻!目的当然是忽悠外行。被告贻误了我的根治机会,7年来承受了多少的痛苦耗费了多少钱财才苟延至今,从附三住院CT化验单可见一斑。而被告竟以极不严肃的态度奚落受害人!我严正警告省人医;在我做医生的时候,你们院长的两个蛋蛋还只花生米大小,不要跟我玩扯蛋。党政领导违法乱纪旗下坑蒙拐骗鸡奸病人“不同的医生不尽相同!...。”还挑衅不?还仗势欺人不!
二,“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之异议
.“2014年10月30日向刘国斌发放《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刘在...同意书上签名”。我签名不假但同意书既未载明或言明其具体措施,也未声明其放疗方案不是常规而是试验。我是在信任被告正统可靠的心态下依法承担常规放疗意外,不包括虚假放疗后果。欺骗状态下的承诺法定无效。我本为放疗而来,同意书却只一句“需作放疗”而无具体内容,就是套我签字;医院乱搞我负责任。
.“在治疗过程中,刘..要求加量。..内部讨论后决定..加量5GY/2次”。既承认是我要加量又经讨论决定,那就是承认了方案错误为何又不认账?有点蠢哪。
.罗列前诉判决以证明被告无过错叫虚张声势。因为,2017年20号法释第16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前判枉法舞弊不能证明医方无错,民诉法释93条有明确的排除规则;“....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家鉴定中心以案情复杂超出本鉴定中心技术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话如实但不是我错。专家装傻我有何辜?为何判我举证不能,有规定吗?
司法鉴定集权力与专家于一身独裁独取,不乏滥竽和出卖,不乏摇头摆尾的货。
而其实,医疗纠纷的鉴定,只应是纯学术之讨论,不该有权力参与。
司法部鉴定中心带头,七次鉴定一律退卷一律超出鉴定能力。法官检官们一律欢呼没有鉴定就是原告举证不能被告可能有能。徽章闪亮动作整齐一律向前看。
司法鉴定并非“判决指南”只是旁证。只是主观判定而非客观物证就难免失误或故意。其证明效力完全取决于与事实和规范的吻合程度。所以法释16条不列其中。规范才是医疗是非的专业标准。诊疗规范是指医学院校教科书对各类医疗行为的具体规定,是用汉字写的可以直接比对查证的教条。16条不提鉴定而以规范作为认定依据,就因其可直接对比,字句无私,是非立判。请勿视为空话。
但不是所有教科书都叫规范;医学在不断进步规范也必随之更新。不同年代的教科书教条只是当时的规范。因此,应当以新近版本的教科书为准。而临床各议则均为对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从无敢否定规范之权威者。小贼你不配。
我认为;应设立“医学代理人”如律师所当庭辩论,法官循证质疑,三方共以事实和规范论是非。要自聘专业人士临床医生作代理,靠实力说真话各为其主。
2021民诉法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是指诉请反诉请双方,双方都有举证责任。无鉴定对双方影响同等,逻辑上应同判被告举证不能。我前诉以教科书为据大量专业举证以至省人医哑口无言宁死不答!本诉又列举民法典证明放疗4项违法,应当确定或推定有错当赔,而初判却避而不应。到底谁举证不能?审判长照惯例玩了个张冠李戴,这就是我屡诉屡败的原因!
将以本文自身之经历向各大平台作建议,意图抹去医疗过错认定上的魍魉鬼魅。
依据20号法释16条规定,我申请二审采用‘诊疗规范直接对比法’进行本案医疗过错认定。只要教科书载有本案实施的放疗方案,我看一眼就撤诉。
迫于无奈不按常规出题,但是,符合审判基本原则法释规定即为有法可依可行。
三,“本院认为”之异议;“故在刘国斌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鉴定机构亦未就本案医疗行为是否适当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刘国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后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云云。
判决书援引民诉法释90条和民诉法67条1款的适用错误,已于前文中指出。但是,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作判决法据实出意外,该条原文复制如下;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过错”包括医疗过错和违反法规两类,当然包括了无证放疗,原告致谢!
原判决陈辞滥调乱点鸳鸯,说明法律不重要。权字后面才连着利。
“综上所述”;我认为审判长其实是被告的实际代理人,因此不服依法上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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