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医疗损害诉讼的司法鉴定2022年3月20日
(2022-03-22 15:44:39)建议取消医疗损害诉讼的司法鉴定
首先说明,本文所指仅是医疗损害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1,概念混乱;司法鉴定应当是司法机构作出的医学鉴定而非委托他人作的鉴定。前者代表国家公权,后者属于商业赢利。要禁止把民间机构冠以“司法”名义。这与禁止受法院委托送餐的吃货掛牌“司法牛肉面”,“红烧猪脚司法中心”是一个道理。甚有“重庆法医验伤所”自命法医者,我靠!CT报告摆在面前却无法鉴定癌转移只不忘摇头摆尾“感谢贵院..”!散发着庸俗,无知,欺诈与围猎公权之贪婪气息!这行业实无存在意义。
2,程序不公;鉴定不经双方辩论只依资料好恶甚至“革命需要”独裁擅定显失公平。谁来约束其准确公正性?道德天良?有吗?虽有规定鉴定者出庭答辩实是虚幌;正因患者及律师不懂医学无法举证才请鉴定,哪敢对抗鉴定专家?故鉴定即为“胜在专家无关证据”之陷井。
3,诉前鉴定违法。诉前鉴定理由是法官不懂医学需专家认定,话虽好听却于法无据。民诉法76条规定“可以申请鉴定”并非“应当申请”。2017年20号法释连提都不提。南辕北辙你崭什么劲?无非是把当事人论证权转卖于“司法鉴定”。更何况,鉴定只是旁证,不应以“旁证”首先就一槌定音剥夺当事人表达机会。
4,鉴定另一技巧就是借“程序通则”第16条退鉴。某些情况如湖南省二院退鉴正当合理,因已广告其业务是精神疾患亲子鉴定。而在无所不能的鉴定机构,则是掩护医疗过错不作为。认定诊疗过错只需拿出最近版教科书,依照相关规范与诊疗事实相比对即可确定。2016年我诉省人医无证放疗伤害,自信诊疗规范清晰证据完整,无需鉴定可据侵权责任法直接认定或推定被告有错当赔。法官隐瞒了第三次回函反诬我无鉴定即举证不能。官司打了6年没人指我有错,只因退鉴演化为举证不能压得我翻不了身。谁告诉你们没有鉴定等于举证不能!还有没有讲理的人!谎言善变偷换命题害苦了中国人民。国卫省卫也是典型;省人医无证放疗5年误了多少性命!没有群体事件只因社会毫不知情。一句“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卫健委职权范围”支撑了两卫应诉全程,原行政处罚法22条如同放屁因为法官们都不承认!
20号法释16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长沙市中院张玉霞竟妄批为空谈腐论。其言原文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通常无法通过自行阅读书藉,查阅病例等途径直接作出判断,.....而是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适当进行专业判断。”豪言霸气只因鞭长莫及,公开对抗法释16条胆儿够肥。不象是中国司法裁判也不象是中国医疗主管部门。神鸦社鼓奇风异韵恍若番帮化外。为此,我曾不恰当地套用一句宋词以示悲哀;“凭谁问,周强老矣,尚能饭否?”我是说全社会各公职都应赏罚分明令行禁止。都坚持一个原则;法律为王!
我认为;应设置医疗诉讼“医学代理人”及其机构法律地位。当事人自择专业人士临床医生签约代理,直接于法庭据医学原理诊疗规范进行举证辩论。法官循证质疑。也许法官不懂医,但以诊疗事实和举证之诊疗规范原文比对亦或责令释疑,判定应当不是问题。
鉴定害我太苦异议在喉如鲠。若有不妥言者无罪;我建议取消司法鉴定。
此致;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
上传1,2022.03.14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