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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不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优选办法

(2024-09-22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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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近年来,某些企业热衷于运用营销激励手段,以更大程度地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如有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目标完不成,自己倒贴钱”“业绩未达标,自动离职”等“对赌协议”(见9月19日《工人日报》)。
       诚然,企业运用营销激励手段,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旨在更大程度地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初衷不错,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这种“对赌协议”,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效力如何,还有待探究。从实际情况看,企业与员工签订如此“对赌协议”,往往出于两种目的:一是将企业经营风险以目标责任书和约定的形式转嫁给员工唐某,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职争议,转化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纠纷,用违约责任代替履职赔偿,以转嫁用人单位的商业经营风险。显然,诸如此类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既不符合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秩序,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也因此,“对赌协议”不能成为企业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的优选办法。
      当然,为了健康发展企业,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也是必须的,但是,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的办法,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其实,企业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的办法比比皆是,譬如运用好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就是:给予员工更多的爱和责任感、营造平等、和谐的企业氛围、培养员工自信心,鼓励员工走向成功。
    总之,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是一项社会活动。所以,企业只要了解不同员工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挖掘员工潜能和激发员工意志力,为企业培养出优秀的员工,促企业走向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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