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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体育教师的一“踹”,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2024-09-17 14:35:41)
标签:

教育

时评

     “这老师咋这么狠呢?我儿子因为偏胖,跳绳慢了点,就被他一脚踹在脖子上,导致娃肩膀断裂骨折。送医急救处理伤口时,孩子脖子上面还能看到清晰的鞋印。”据报道,9月12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这位家长证实,儿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9月14日,记者从莒县教体局证实,涉事体育老师已经被停职(见9月16日极目新闻 )。
       这位体育教师这一脚,实在不该“踹”!俗话说:十根手指伸出来有长短,孩子跳绳有快慢,实属正常现象,跳得慢的孩子并非一定要挨教师的“踹”。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早就明文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这位体育教师居然堂而皇之地体罚跳绳跳得慢的孩子,岂非咄咄怪事乎?
       有道是:姑息养奸。对体罚学生的体育教师,该罚不罚,是姑息,该重罚却轻罚,也是姑息,同样养奸。不消说,这位体育教师所以敢于体罚学生,是因为他以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然而,有关国法民规早就昭然,有关方面处置体罚学生的体育教师,理应对号入座,照章惩罚,畸重不妥,畸轻也不对。如果有关方面不能做到言出法随,势必助长这位体育教师的“踹”的嚣张气焰,还会使其他教师觉得不过如此,不妨“踹”之,起而效尤,遂使被“踹”的学生与日俱增。遑论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据报道,涉事体育教师只是被停职。显然,如此处理,不免存在“畸轻”之虞。笔者认为,根据当地警方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既然涉事体育教师已涉嫌“故意伤害”,就应该对其依法作出相应的惩罚。
       一言以蔽之: 这位体育教师的一“踹”,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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