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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青少年宫”多多益善(外一篇)

(2024-04-13 16:28:58)
标签:

教育

时评

      4月12日宁波日报民生版披露:11日,宁波市召开2024年“家门口青少年宫”建设现场推进会,制定下发建设运行标准。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年内将新建100个“家门口青少年宫”。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思之再三,觉得有必要议论几句。      
        青少年宫专门面向青少年开展实践教育、社会教育和校外活动,直接服务于青少年,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锤炼优异的道德品质、培养自觉的法治意识、践行社会责任、发展兴趣爱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个人体质健康、增强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全面发展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青少年宫是孕育健康青少年的“摇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往昔的青少年宫寥若成星,不少青少年想参与青少年宫活动,不得不离开家门,绕行远道,以致有的青少年“懒得”参与青少年宫活动。遑论裨益青少年健康成长,成为孕育健康青少年的“摇篮”?现在好了,我市年内将新建100个“家门口青少年宫”。据悉,“家门口青少年宫”将建在社区里,而宁波奉化区的西坞街道和鄞州区的朱雀社区、宁丰社区、郡柳社区等地已建成“家门口青少年宫”。这些“家门口青少年宫”常态化开展思政教育、兴趣培养、公益活动。这样一来,大量青少年欲参与青少年宫活动,不必绕行   远道,离开家门,完全可以“轻车熟路”。换言之,“家门口青少年宫”不仅能吸引更多青少年积极参与青少年宫活动,而且有望成为名副其实的孕育健康青少年的“摇篮”。
       “家门口青少年宫”,多多益善!
      当然,“家门口青少年宫”能否成为名副其实的孕育健康青少年的“摇篮”,还要看有关方面能否让“家门口青少年宫”产生应有的积极效应。笔者以为,有关方面想让“家门口青少年宫”产生应有的积极效应,要做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但至少要做到:一、建设“家门口青少年宫”,不求豪华洋气,但求“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二、建设“家门口青少年宫”,切忌重建设轻管理。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年严格执行《青少年宫管理条例》。
(本文已见4月16日现代金报)

     处置“多动症孩子”不能转学了事

     消息说:武汉某小学一名7岁“多动症”男孩多次欺负同学,46名家长集体请愿让其转学(见4月11日红星新闻)。
         据报道,这名7岁孩子,此前去医院检查过,“显示多动症,也没给开诊断证明或是开药。刚开始,家长们以为小孩子不懂事,教育教育就好,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班上几乎人人都被这名同学“欺负过”。这下,家长们坐不住了。几经商量,他们决定联名向学校提出“请愿”,让这名打人学生转学。
        显然,这46名家长向学校联名请愿让这名“多动症孩子”转学,出于庇护自己的孩子,无可厚非。幸亏学校没同意他们的“请愿”,否则,学校不免犯了以下错误:
        首先,“有教无类”。学校应该明白,不管什么人都可以受到教育,不能因为“多动症”的原因就把“多动症孩子”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文指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该法第二十九条也明文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学校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可以批评教育“多动症孩子”,但不可以以转学的方式变相开除“多动症孩子”。学校如果顺应46名家长的请愿,将这名“多动症孩子”转学,岂非有悖“有教无类”的传统教育理念?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其次,将这名“多动症孩子”转学,治标不治本。如果学校自以为转学不是开除,便欲将这名“多动症孩子”转学了事,也是大为不当的,存在治标不治本之虞。因为从教育事业大局看,将“多动症孩子”从A学校转到B学校、C学校……,非但无济于提高教育质量,反而可能会贬损整体教育质量。何况,还不利于“多动症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说,其他学校知晓这名学生系“多动症孩子”后也未必愿意接收?
       当然,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必须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必须维护,但学校不能因此将“多动症孩子”转学了事,而应对“多动症孩子”采取对症下药的治理办法:一、寻找专业心理机构进行治疗;二、在学校、家庭营造能与“多动症孩子”和谐相处的生活环境;三、教师、家长及同学决不能嫌弃和责怪,甚至歧视“多动症孩子”。
      一言以蔽之,曰:即便有再多的家长请愿,处置“多动症孩子”,也不能转学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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