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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万元罚单给垃圾混投者敲响了警钟

(2024-03-13 16: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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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消息说:有单位垃圾严重混投,厦门海沧开出首张工地垃圾分类万元罚单(见3月13日海峡导报)。
     据报道,去年12月,厦门海沧城管马銮湾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东孚街道某劳务公司在海沧一处工地修缮项目部时,存在垃圾严重混投的现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在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期间,马銮湾中队执法人员加大了对区域的日常巡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整改,仍存在垃圾严重混投现象。该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马銮湾中队对该单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并责令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整改。
        对生活垃圾精准分类,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在当今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按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和全社会达成共识,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然而,东孚街道某劳务公司居然利欲熏心,依然混投垃圾,实在是太不合时宜,不免有点逆行倒施了!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文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又指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照理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自居执行该办法,决不随意混投垃圾。但是,东孚街道某劳务公司居然罔顾《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依然严重混投垃圾。令人发指!据报道,该单位被罚款10000元。实在是罚得其所,“罪”有应得!
       有道是:姑息养奸。对混投垃圾者,该罚不罚是姑息,该重罚却轻罚,也是姑息,同样养奸。不消说,东孚街道某劳务公司之所以敢于严重混投垃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肯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误以为《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不过是一只不逼鼠的“煨灶猫”!但是,《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早就昭然,有关执法部门处置混投垃圾者,理应“对号入座”,照章惩罚。畸重不对,畸轻也不对。假如有关执法部门不能做到言出法随,对混投垃圾者处罚不严,势必会助长混投垃圾者的“抗药性”,还会使其他单位和个人觉得不过如此,不妨混投,起而效尤,以致混投垃圾者层出不穷。遑论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当然,正如自然界的病菌、害虫是可治的。垃圾分类热潮中的“混投垃圾”也是可治的。关键就看有关执法部门是否嫉“混”如仇,能否执法如山。可以相信,各地有关执法部门都能象海沧城管马銮湾中队那样嫉“混”如仇地处置混投垃圾者,混投垃圾者必将日渐减少乃至灭绝。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海沧城管马銮湾中队开出的这张万元罚单不啻给垃圾混投者敲响了警钟。但愿我们的单位和个人能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否则,国法民规不容,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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