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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岂能互开“震楼器”斗气?

(2023-12-25 1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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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12月24日,长沙开福区德峰小区的业主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晨意帮忙记者反映,近段时间,长沙开福区德峰小区一楼栋的两户居民因斗气互开“震楼器”,从7月份至今,已有近半年之久,邻居深受其扰(见12月24日潇湘晨报)。读罢这则新闻,笔者不禁要指出: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便开“震楼器”互相斗气,且持续近半年之久,这是很不对的。  
       俗话说:“勺子免不了碰锅台。”小区邻居,同住一个小区,同住一栋楼房,一个小区的大门进进出出,一栋楼房的楼道进进出出,难免发生一些小矛盾。如何对待这些非原则的纠纷呢?这里就有一个做人风格问题。如果为区区小事,就肝火上升,动用“震楼器”,互相斗气,未免显得心地过于狭窄了。有道是:让人不为低,饶人不为痴。在日常生活中,处置非原则问题,不妨采取忍耐、克制、谦让、宽容的态度,而不应该斤斤计较。自然,这里不是提倡做一个不讲原则的“老好人”,而是主张,为了建设幸福生活,居民必须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君不闻,前文所述因斗气互开“震楼器”的居民从7月份至今没有过上安静日子?遑论过上幸福日子?所以说,居民之间发生纠纷,该“让”则“让”,该“饶”则“饶”,这才是做人应该坚持原则。不然的话,“两虎相斗”,难免“两败俱伤”。
       其实,这种因斗气互开“震楼器”的行为,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也是决不容许的。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也因此,受到因斗气互开“震楼器”行为影响的居民有权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有关方面出面处置相关纠纷;该楼所处的居委会、物业、派出所等也不宜充当“旁观者”,而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类似事件。否则,因斗气互开“震楼器”的居民层出不穷,深受其害的恐怕不只是临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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