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海峡导报载:12月5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第5天。12月1日,漳州市同步实施“生鲜灯禁令”。那么,漳州现在各地农贸市场、商场里“生鲜灯”是否“绝迹”了呢?5日上午,漳州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首张罚单。这也是漳州市首张罚单。
对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论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他们出售的商品,都应该是货真价实的,为繁荣经济市场作出积极的贡献。然而,近年来,居然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堂而皇之地使用“生鲜灯”忽悠消费者,这岂非咄咄怪事乎?
据悉,使用“生鲜灯”,可以促销食用农产品,从而提高经济收入。可是,使用“生鲜灯”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可曾想过:使用“生鲜灯”取得的经济收入越多,于国于民的危害也越大:首先、使用“生鲜灯”,无疑是为弄虚作假活动的蔓延提供“酵母”,诱骗人们向偷奸耍滑的歪风邪气屈服;其次、“生鲜灯”的使用,必扰乱食用农产品市场秩序,而“生鲜灯”使用得越多,食用农产品市场则越乱;再次,使用“生鲜灯”,必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信誉扫地,从而使他们的生意走向萧条。显然,这同社会主义食用农产品销售业的经营方向,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也因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灯”,不仅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还有必要在法律上、经济上追究他们的责任。
漳州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使用“生鲜灯”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出首张罚单,不啻向每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出警告:今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能再沿袭“老黄历”了,而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与那忽悠消费者的“生鲜灯”彻底决裂。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有关国法民规不容,市场不容,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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