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海峡导报披露:12月1日上午,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在角滨路,执法人员发现两户经营户未按照规定更换“生鲜灯”。依据相关规定,对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也是禁用“生鲜灯”新规实施以来,思明区开出的首张罚单。
曾几何时,一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为了给食用农产品“美颜”,使用起了“生鲜灯”。显然,这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把“生鲜灯”当作促销食用农产品的“敲门砖”了。结果,非但没有心想事成,反而遭到消费者诟病。有道是:“有昆山之玉,江汉之珠,谁要你苍璧小玑”。“生鲜灯”再好总比不上优质商品和优质服务。其实,只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叫得响,何必要借助“生鲜灯”呢?再说,即便“生鲜灯”能蒙蔽消费者的双眼,却未必能蒙蔽消费者的味蕾。或许“生鲜灯”能让某些消费者一时上当,但上当一次,下次就敬而远之了,那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生意就会走向门可罗雀。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于违法行为。也因此,如果说真有什么促销食用农产品的“敲门砖”的话,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过得硬,才是响当当的“敲门砖”。
笔者由衷提醒至今还想使用“生鲜灯”给食用农产品“美颜”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三申五令不准使用“生鲜灯”的情况下,还明知故犯地继续使用“生鲜灯”,必将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严肃处罚。届时,聪明反被聪明误,悔之莫及矣!
促销食用农产品不靠“生鲜灯”,要靠优质商品和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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