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男)与陈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陈某发现肖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与出轨对象同居,还向出轨对象赠与大额财产。被发现后,肖某承诺必定改过自新,并与陈某在2020年8月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内期间如有一方出轨,不忠于对方,出轨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净身出户。”忠诚协议书”签订后,肖某仍多次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见8月31日
厦门日报)。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应当说,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婚姻中的男女,鉴定“忠诚协议”后,是能够信守“忠诚协议”的,绝不出轨,为维护家庭稳定做出积极努力,但是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人,特别是一些“花心萝卜”男子,鉴定“忠诚协议”后,并不信守“忠诚协议”,依然在家庭之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前文所述的肖某,便是一例。
显然,如果对不信守“忠诚协议”的婚姻过错方姑息纵容,无疑将助长婚姻过错方的气焰,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特别是不利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也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对不信守“忠诚协议”的婚姻过错方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决不能姑息纵容。
前文所述案例中的“忠诚协议书”是陈某发现肖某出轨后由双方签订的,且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肖某在签订“忠诚协议书”后,仍有向出轨对象转账、发红包等过错行为,理应按照约定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法院支持陈某的主张,案涉房产归其所有。法院不支持肖某的主张,按照登记双方各半分割。陈某同时主张该房产的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是对自身权利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案涉小轿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予明确约定,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予以分割,现肖某同意放弃车辆所有权作为对陈某的赔偿,根据本案情况,车辆宜归陈某所有。综上,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原告陈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陈某偿还,轿车归原告陈某所有。
总而言之,让“忠诚协议”生效,“出轨”就该挨“惩罚”,提高婚姻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对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必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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