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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消费券套现的“小聪明”,实在要不得

(2023-08-12 1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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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8月12日宁波日报披露:去年余姚市某餐馆刘某与“羊毛党”丁某通过虚假交易合作套现消费券,分账牟利。经查,刘某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20多万元,丁某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14万余元。今年4月25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无独有偶。今年,鄞州公安破获一起“空套”消费券诈骗案,抓获涉案人员102名,涉及非法套取的政府补贴数额达655万余元。许某等人先是在网上大量收购消费券,后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利用商家POS机进行网银结算等方式核销消费券,从而骗取政府的消费补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许某等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政府投入“真金白银”,发放数币红包,原本是为了惠民利民,刺激消费。然而,一些不法“羊毛党”却动起了歪心思,耍起了“小聪明”,和商家串通完成虚假交易,套现消费券,分账牟利。如此“小聪明”,看似“无本万利”,其实“因小失大”。殊不知,电子消费券套现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不论套现金额或大或小,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文所述的刘某、丁某、许某等人,实在是至今还想耍电子消费券套现“小聪明”者的“前车之鉴”。
      如今,我们生活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为我们开拓了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发家致富、创造幸福生活的广阔天地,我们应该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用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去创造美好的未来。奉劝至今还想耍电子消费券套现“小聪明”者横下一条心,与那害人的电子消费券套现“小聪明”坚决一刀两断。否则,国法不容,聪明反被聪明误,悔之莫及。
    电子消费券套现的“小聪明”,实在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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