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徐娇在2023青年电影周(浙江)开幕式现场接受采访时,回应了前不久的泳装照争议:“都2023年了,女生穿个泳装不正常吗?”“我很喜欢我的身体,那就大大方方展现给大家看。”(见5月16日成都商报)
对此,有网友认为该系列照片有些不雅,“瘦成这样的女性,真的具有美感吗?”“太暴露了。”“美吗????原谅我欣赏不来。”“我个人不会这样穿,就是泳衣也不会,我觉得有一丢丢暴露了……”对于网友这一看法,笔者看过这一系列泳装照片后,觉得并没有“有些不雅”,并没有“太暴露了”,恕我直言,是这位网友的穿衣观念过于保守了!
固然,在正式场合,女士忌穿过露、过透、过短、过紧的服装。身体部位的过分暴露不但有失自己身份,而且也失敬于人,使他人感到多有不便。然而,徐娇的“泳装照”是在人烟稀少的海边拍摄的,不会使他人感到多有不便。另外,关于“穿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徐娇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那就应该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但是,徐娇的行为尚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因为她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猥亵他人”。尽管她声称“我很喜欢我的身体,那就大大方方展现给大家看。”也因此,徐娇的泳装照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
我们固然强调在正式场合,女士着装一定忌短、忌露、忌透,但并不反对女士为了“展示美”而实现“穿衣自由”。毕竟,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2023年”,何况鲁迅先生早就指出:对于服装人来说,这个世界不属于80后,不属于90后,更不属于00后,它最终是属于脸皮厚的。现在徐娇“脸皮厚”地发布“系列泳装照”,既不违法,又不背德,谁有权利干涉她的“穿衣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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