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名网友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接连发帖,反映奉化区江口街道亲亲家园小区半年内发生3次火灾,居民楼没有配灭火器,私家车更是经常堵塞消防通道,小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见5月12日宁波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早就指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改法第六十二条又指出,有“……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可以设想,如果当地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消防法》有关规定,对衍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种种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势,绝不姑息养奸,象居民楼没有配灭火器,私家车经常堵塞消防通道之类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即便出现了,也会得到及时治理。
只可惜,有关部门对衍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种种行为尚未采取“零容忍”态势,并且对居民的担忧,私家车堵塞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隐患”置若罔闻。譬如据报道,有居民对灭火器的设置早就提出担忧。再譬如,物业在小区内已设立多处告示牌,提醒居民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但是,小区内只有西面消防通道是畅通的,东、南、北面的消防通道都被私家车占据出入口。然而,有关部门并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居民的“担忧”,清楚消防通道上的私家车,以致该小区“半年失火3次”,令人扼腕痛心。
看来,对该小区衍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种种现象不下狠招是难能治理的。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消防法》有关规定,对该小区衍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种种现象,该重罚的就重罚。至于解决“小区停车位比较紧张”“居民楼没有配灭火器”等问题,就需要小区业委会制定一个管理规范,建立一个解决“增加灭火器”的资金方案。而这个“资金方案”,笔者以为,不妨由“物业出一点、业委会出一点、街道社区居委会出一点”组成。
总而言之,
“半年失火3次”呼唤“治理狠招”,奉化区江口街道亲亲家园小区的有关方面对治理“消防安全隐患”这件事再也不能“拖泥带水”,更不能“心太软”了!否则,国家和人民利益安全势必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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