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一家网店因通过刷单伪造销量,被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20万元的罚单(见2月17日海峡导报)。
据报道,经查实,A公司在网店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交易为虚假交易,系通过支付佣金找刷单团队拍下其网店的产品而完成的。
读罢这一新闻,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有“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该办法第四十三条又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法第二十条又明文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照理说,任何网络交易经营者都应该自觉执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与伪造销量等虚假交易方式彻底决裂。然而,上述A公司竟然在网点经营过程中进行虚假交易,岂非咄咄怪事乎?
不消说,这是对违法经营行为的火上加油,助纣为虐!明明应该杜绝的事情,却被他们视为谋利的好办法。生财之道万千条,他们独独忘记了最根本的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任何形式的经营者都应该依法经营。奉劝每个网络交易经营者牢牢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务必争做依法经营的“标兵”,决不能干违法经营的蠢事。据报道,A公司被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处罚20万元。这实在是“罪”有应得,教训深刻!
其实,制止违法经营活动,绝不只是有关执法部门的事情,每个网络交易经营者都有责任。如果每个网络交易经营者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从各方面都漏洞,卡脖子,不给违法经营活动留下任何可趁之机,违法经营活动就会日渐减少乃至灭绝。总而言之,网络交易经营还是依法经营为妥。否则,国法民规不容,聪明反被聪明误,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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