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宁波又迎来了雨天,余姚的小傅同学碰到了糟心事:在上学路上被一辆快速驶过的轿车溅了一身水,小傅同学报警后,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很快就此事作出了“回应”。目前已找到“肇事”驾驶员,并给予了处罚(见3月28日浙江公安)。事关行人安全,思之再三,觉得有必要议论几句。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指出:“机动车在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照理说,每一个驾车人都应该自觉执行这一条法律法规,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然而,前文所述驾车人居然无视有关交通法规,快速驶过一处水潭,将上学路上的小傅同学贱了一身水。实在令人发指!据报道,小傅同学报警后,这名驾车人随后受到交警的严肃处罚。这里要称赞交警的执法如山,更要点赞小傅同学的果断报警。
这位小傅同学堪称是个“与不文明行为较真者”。她被溅了一身水后,绝不忍气吞声,立即报警。这种敢于与不文明行为较真的精神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有道是:人越怕“鬼”,“鬼”越欺人。这位小傅同学非但不怕,反而奋起报警,协助交警将肇事者查获。对此之下,生活中有些人胆小怕事,对不文明行为者总是躲着,受其害也不敢啃声,只想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结果大长不文明行为者的威风,遂使不文明行为层出不穷。
机动车在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肯低速通过,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种既不文明又违法的行为必须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惩罚。如果每个受其害的行人都能学学小傅同学的做法,受害之后立即报警,那么,这种既不文明又违法的行为日渐减少乃至灭绝,就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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