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5-10-29 21:38:32)| 分类: 房产建筑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 | 王景林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为常见。当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潘某系A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1月,该建筑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揽第三方外墙涂料提升修补工程。潘某系现场负责人,由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项目于2023年12月中旬完工后,B建设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137万余元,但潘某拖欠27名工人工资共计30余万元。
2024年3月,厦门市翔安区人社局向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13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潘某逾期未付。3月14日,部分工人前往项目部讨薪,人社部门通知潘某到场处理,其仍未到场。后来,B建设公司以工程尾款代为支付部分工资25万余元。
2024年4月1日,公安机关对潘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其抓获。到案后,潘某供认不讳。4月7日,其父代为支付剩余工资4万余元,至此全部欠薪清偿完毕。
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潘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作为用工主体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总包单位及被告人家属代为付清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律师解读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具体为: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成立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潘某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在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27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在人社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付,亦未按要求参与纠纷调解,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国家严厉治理欠薪行为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等,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这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最基础的民事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条是劳动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重要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欠薪问题的主要执法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在《刑法》中新增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国将欠薪行为正式“入刑”。2011年是我国法律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纳入刑事犯罪范畴的里程碑年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工资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构建了多项源头治理制度,比如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总包代发制度等等。另外,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和管理,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明示维权渠道的告示牌。还有,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形成一套“民事追索+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组合拳,体现了国家根治欠薪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法治手段的不断完善。但即使这样,实践中仍存在不少恶意欠薪的行为,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四、结语
本案明确了建筑领域实际控制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便事后完成支付,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该判决有助于警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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