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浅谈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

(2025-10-26 12:00:05)
分类: 房产建筑

浅谈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

作者|王景林

 

摘要:建设工程因其投资大、履约时间长、专业技术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实践中容易产生各类纠纷。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经常会遇到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的主要种类,简述其操作流程,并探讨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挑战与完善路径,以便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操作指引。

一、 引言: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往往会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比如,工程价款应为多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产生原因是什么,修复费用是多少?当产生这些纠纷时,当事人往往是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些问题就会被推到法官或仲裁员面前。如果需要准确解答这些问题,除非法官或仲裁员有此类专业知识背景,否则就会远超出他们的专业知识范畴,他们也很难准确理解这些问题,想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可能就会更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时,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法院今后公正裁判,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则予以确定,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一般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它为法官或仲裁员的裁判提供依据,为其裁判指明方向。由此看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鉴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最终结果,直接关乎当事人数以万计乃至亿计的经济利益。正因如此,准确理解建设工程领域司法鉴定的内涵、种类与程序,对于律师、法官、仲裁员、造价工程师等所有参与者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种类

根据鉴定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一) 工程造价类鉴定

工程价款系各方当事人最重要的关注点,对价款的确定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最常见、应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此类鉴定目的是,通过鉴定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和规则,确定在特定时间点,完成涉案工程项目所需花费或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该鉴定主要依据有: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竣工资料、材料采购票据、以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工程定额、计价规范、价格信息等。

司法实务中,该类鉴定通常存在的争议问题有:1)合同价款。对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的理解不同,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费用的确认存在分歧。2)停窝工损失。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承包方因此产生人工、机械、管理等费用的损失,对此计算产生争议。3)工程结算。对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套用、材料价差调整、费率计取等存在争议,当事人无法对结算报告达成一致。4)无效合同结算。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给予折价补偿。

(二) 工程质量类鉴定

此类鉴定目的是,对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科学评判,从而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程度、范围、成因以及修复方案与费用。

此类鉴定还可以细分为以下类型:1)质量缺陷认定鉴定。首先,通过鉴定确认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地基不均匀沉降、主体结构开裂、混凝土强度不够、建筑屋面渗漏等。2)质量缺陷成因鉴定。其次,通过鉴定分析质量问题产生原因,比如:设计缺陷、施工不当、材料不合格、使用不当、环境因素等。对于成因鉴定较为重要,确认成因后,可以据此划分各方责任。3)修复方案及费用鉴定。对于已被确认的质量缺陷,由鉴定机构提出科学可行的修复加固方案,并估算其修复产生的费用。

实践中,此类鉴定主要采用现场勘查、无损检测(如回弹法、超声法)、破损检测(如取芯)、材料性能试验、结构荷载验算等方法。

(三) 建设工程工期类鉴定

鉴于建设工程具有参与主体较多、专业技术复杂等特点,工期延误非常普遍,各方当事人经常为此产生纠纷。工期鉴定目的是,分析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确定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并判断延误是由何方责任(发包方、承包方或不可抗力)所致。

工期鉴定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其结论并非绝对可靠,实践中饱受争议。但为了解决纠纷,工期鉴定仍不失为解决工期争议的重要证据。工期鉴定的准确性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工期鉴定高度依赖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材料,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工期索赔报告等。假如上述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者存在相互矛盾,鉴定机构很难准确还原事实,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2)鉴定方法的局限性。工期鉴定通常采用关键路径法(CPM)等专业方法,但该方法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极高。但在复杂的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存在多个工序互相交织,鉴定机构需要对工序逻辑关系作出判断,难免带有其自身的主观性。3)专业判断的差异性。不同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他们对同一问题的判断可能不同,尤其是在涉及工期延误责任划分、不可抗力等因素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由上看出,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对于工期鉴定至关重要,但实践中非常普遍的情况就是,施工日志记录不详,签证不全等,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工期鉴定往往就会面临无法鉴定或鉴定结论不准确的尴尬局面。

(四) 工程安全类鉴定与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通过此类鉴定,可以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技术原因,它可能涉及到施工方案、支护体系、施工操作、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技术问题。查明技术原因后,可以据此确认各方过错或责任。

此类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坍塌、坠落、触电等事故现场的残留物、施工方案符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技术分析,为划分事故责任提供专业依据。

(五) 其他鉴定

除上述鉴定以外,实践中还有一些相对独立但同样重要的鉴定:1)建设工程图纸鉴定。鉴定设计图纸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设计错误或缺陷。2)建设工程材料鉴定。对存在争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验,判断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3)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损害鉴定。如因基坑开挖、降水等施工活动,导致相邻房屋开裂、道路沉降等,鉴定施工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4)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身份,推断笔迹书写时间范围。前者较为成熟,后者结果具有概率性。5)印章印文鉴定。通过鉴定,可以判断印章真伪。

三、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其完整流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鉴定启动阶段

1.鉴定启动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若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按照上述规定,鉴定启动主要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委托两种方式。若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阐明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及理由。法院或仲裁庭对申请会进行审查,认为涉案专门性问题确有必要通过鉴定查明时,一般会作出准予鉴定的决定。

2.选定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选定鉴定机构,这是确保鉴定公正的第一步。根据上述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名册中,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指定。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通常需要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专业领域特长、社会声誉及既往案例。

3.办理委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委托方,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鉴定范围、鉴定标准、提交鉴定报告的期限、鉴定费用等。另外,鉴定人还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其能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后,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违反该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就会存在瑕疵或无效。只有经过当事人质证过的材料,鉴定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 鉴定实施阶段

1.组建鉴定组

鉴定机构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2.查阅卷宗与资料移交

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需的所有资料,比如承包合同、图纸、签证单、变更单、会议纪要等,并制作证据清单。鉴定人需要全面查阅案件卷宗,了解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此环节中,法院经常需要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与质证,以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3.现场勘查

对于质量、工期、安全等事项的鉴定,现场勘查必不可少。鉴定人需要在法院组织和双方当事人见证下,亲自前往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检测、拍照、录像,并制作详细的勘查笔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4.组织听证会

    在较为复杂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经常会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鉴定人共同参加,就鉴定范围、计价依据、争议问题等进行陈述、辩论和澄清。通过听证会程序,鉴定机构可以更准确详细地了解案情,从而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

5.分析计算与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和现场情况进行整合、分析、计算。对于存在多种标准或计算方法的争议点,鉴定人可能需出具不同的分析意见供法庭参考。鉴定组内部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鉴定意见(初稿)。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可以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给予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这为鉴定机构出具初稿提供了行业惯例和操作指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此举目的在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提高效率。当事人应当及时给出反馈意见,鉴定机构通常会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并对合理的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整,并最终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三) 报告出具与质证阶段

1.撰写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是鉴定工作的最终成果,必须具备形式规范和实质内容。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部分:1)基本情况:委托单位、委托人、案由、鉴定事项。2)资料摘要:摘要叙述送检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3)鉴定过程:说明采用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计算方法。4)分析说明:这是报告的“灵魂”,需详细论证鉴定意见的形成理由和逻辑过程。5)鉴定意见:明确、具体地回答委托事项5)附件:包括资质证明、勘查照片、计算底稿等。

2.报告送达

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送达委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3.开庭质证

鉴定意见是证据类型之一。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询问。

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提出质疑。鉴定人有义务就质证意见进行专业解释和说明,捍卫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性质疑,形成“专家对专家”的专业对抗,有助于法庭更深入地理解技术争议。

4.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鉴定结论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时,该方当事人通常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遂想通过重新鉴定改变鉴定结论。鉴于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通常在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上不存在问题,若当事人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通常只是采用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实践中,只要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一般很难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这就需要我们对鉴定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引起足够重视。

四、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

尽管司法鉴定制度日趋成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1.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争议较大

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经常对对方提交的签证单、变更单、会议纪要等重要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使用鉴定材料。有时为了确定文件的真实性,不排除需要采用诉讼的方式。

    建议强化庭前证据交换与质证,由法院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预先确认。未经质证及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不得提供给鉴定机构,更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鼓励使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

2.鉴定范围与审判权界限模糊

法院在委托时,经常存在委托鉴定事项过于宽泛的情况,比如:“对本工程进行结算鉴定”,这样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实质上代替法官行使了审判权,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建议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必须明确、具体地界定鉴定范围,限定于纯技术性问题。鉴定人也应保持中立,仅对技术事实发表意见,不越权进行法律判断。

3.鉴定周期长、成本高

对于复杂的建设工程,鉴定时间耗时动辄数月,有的可能更长,这会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不小的压力。还有,当事人需要支付的鉴定费用比较高昂,这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建议推广鉴定过程中的“中间报告”或“阶段性意见”制度,便于法庭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审理。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时限管理,优化鉴定流程。

4.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义务,但对其出庭的经济补偿、人身安全保护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

    建议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明确出庭费用标准,并对威胁、骚扰鉴定人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5.“以鉴代审”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疏于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将专业判断责任完全交由鉴定人。

    建议法官不断提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储备,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强化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责任,做到“重鉴但不唯鉴”,法院能独立客观地作出判断。

五、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司法鉴定,它是融合了工程、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的复杂领域。它是一把解开技术谜团的“钥匙”,但其本身程序的正当性也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我们需要不断规范鉴定程序、提升鉴定人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强化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这样才能让这把“技术钥匙”更加精准、高效地服务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最终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正义,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参考文献:

1.公众号“高杉LEGAL”文章《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方法》,作者:高全,发表于2025410

2. 公众号“法税征途”文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实务解析》,作者:赵律师,发表于2025923

3.公众号“观韬太原办公室”文章《观韬视点 |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解析》,作者:闫丽丽,发表于202566

4. 公众号“律师论建”文章《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全流程处理方法》,作者:杨盼,发表于2025811

5. 公众号“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文章《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系列之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概述》,作者:周明刚,发表于2022118

6. 公众号“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文章《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法律实务》,作者:陈江楚、林子傲,发表于2025210

7. 公众号“仲裁视界”文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作者:李芊,发表于2024420

8. 公众号“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文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作者:张博,发表于2023210

9. 公众号“坤象法迹”文章《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实务指南:启动与质证》,作者:陈梦真,发表于2025416

10. 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文章《【建工实务】关于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问题》,作者:秋水长天居士,发表于2023417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