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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过高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多少?

(2025-07-17 23:24:18)
分类: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过高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多少?

作者|王景林律师

 

    借款合同中,双方不仅约定利息,还约定过高违约金。当借款人未能依约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多少?且看下面案例。

案情介绍

2022225日,被告王某与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45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9.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当期应还本息的0.1%按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还款,小贷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本金3450元及利息、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信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50元、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原告主张按当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以34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自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解读

1.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它们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本案原告为小额贷款公司,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小贷公司因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金融法规。即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对于利率的约定,无上限限制,完全尊重合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是可以自由约定。既然适用《民法典》规定,若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亦可以提出降低要求。

2.司法实务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利率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基本上均限制在LPR四倍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约定既借款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因为上面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此不会有任何争议。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利率可以自由约定,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限制。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亦可以自由约定,同样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限制。但当出借人一并主张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法院仍会审查其合理性,法院一般还是会参考总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其主要还是基于公平原则。这表明,即使金融机构可以自由约定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但若约定过高,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结语

本案表明,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时,虽享有较大的合同自由,但若约定过高,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借款人而言,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合理约定违约金有助于避免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索引: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5)皖1302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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