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时突发脑溢血,治疗多日后死亡,家属能获得赔偿吗?
(2022-06-18 23:29:47)| 分类: 房产建筑 |
工地干活时突发脑溢血,治疗多日后死亡,家属能获得赔偿吗?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0日,案外人与绿明公司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将朱泾镇涉案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绿明公司。此后,绿明公司与戎韬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戎韬公司,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戎韬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孙某黎。
2020年3月,孙某黎将王某招至工地干活。2020年5月21日上午10时,王某在工地干活时突发脑溢血,后经工友拨打120送至医院抢救,入院诊断:脑内出血、左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后来,王某被转至老家江苏新沂当地医院治疗,于2020年6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起诉,要求孙某黎赔偿各项损失164万余元,戎韬公司与绿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在企业与个人劳务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赔偿责任。所谓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是指在从事劳务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死亡或者罹患职业病等情形,强调接受劳务一方负有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民事义务,即接受劳务一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主张因高强度的加班以及长期处于紧张、高压的工作环境中,导致王某突发脑溢血,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些状况的存在。王某在涉案工地从事的是PC安装及木工、泥工工作,之前也是长期从事建筑劳务,事发前十天无加班情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均未显示王某的工作内容属于高强度或处于高危、高压环境,原告也未就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提出主张。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难以成立。鉴于王某已过世一年多且已火化,无法对其作进一步鉴定,但其经多家医院诊治,相关病史能较为客观的反映王某的疾病状况。王某系因患脑内出血、左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多种疾病入院,入院记录明确记载“双侧无鼻腔出血、无鼻腔流液,双侧无耳道出血、无耳道流液,双侧无乳突青紫,无口腔出血,头面部无创伤”,由此可以推断王某在工作中并无摔倒、坠落、遭击打等意外情况发生,即其病发无外力因素。《科普中国》将脑出血定义为非外伤性脑实质内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发生的原因主要与脑血管病变有关,及与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压、血管的老化、吸烟等密切相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由戎韬公司补偿7万元。
三、本案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他没有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而死亡,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事发当时,王某当场在工地死亡,或者到医院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王某5月21日事发,至6月10才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有必要多说一句,针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条件,现实中存在许多道德风险。如果受害人在医院抢救,假如有人告诉他家属,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超过48小时则不再属于工伤。这时,家属心里就会很矛盾,因为医生可能会告知,受害人可能抢救不过来,治疗只是延长生命而已,或者说,即使抢救过来,以后也会留下生活不能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后遗症,家属可能就会考虑放弃治疗,或者与医生“串通”放弃治疗,以便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样还能让家属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赔偿。有很多专家对本条规定提出异议,认为实践中肯定会助长一些人做出违背道德及法律的事情。
四、不属于工伤,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我们普通人的想法存在差异。普通人一般认为,如果不在工地干活,如果不是因为劳动强度较大,或者过度劳累,就不可能导致突发脑溢血,劳动强度大或劳累过度与疾病发生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争议,这里不再展开。
——详见上海金山法院(2021)沪0116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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