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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产权登记双方份额不等,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2-05-12 00:18:27)
分类: 房产建筑

婚内购房产权登记双方份额不等,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在产权登记时,通常有这几种情形: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确定各自份额;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各自所占份额。

双方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进行分割。对于前两种情形,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可以双方均分,对此一般没有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形,实践中会有争议,在此作出简单分析。

二、律师解析

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同意按份共有,并在产权登记时明确各自所占份额。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实践中分三种观点:

1.按产权登记份额分割

此观点目前成为多数观点。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既然双方已经依法登记并确定各自份额,应当承认其公示权威性,按照登记份额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约定方式,对财产进行处分。对于“书面约定”,不能仅限于双方另行书面协议约定,双方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时所作的询问记录、声明等,都可以视为双方的“书面约定”。对此“书面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变更等情形,应当按登记份额予以分割。

2.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产权登记时,双方登记的各自份额不等,但可能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严格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有可能违背公平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以双方平分。即使登记份额不等,也可以双方平分。

3. 在产权登记份额基础上,稍作倾斜

实践中,将产权登记成份额不等,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但原则上还是应当以登记份额为基础进行分割。同时,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出资情况、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妇女或无过错方等因素,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份额不等至平分之间稍作倾斜,作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裁判结果,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起初支持平均分割,最后支持按登记份额分割

2011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北京某区涉案房产。首付39万及还贷88万主要来源女方婚前收入、工资收入、向父母借款,男方出资不到4万元。20143月收房时,双方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涉案房产按份共有,女方99%,男方1%2019617日,产权登记时,女方未到场,男方代女方签字。房产证上登记份额:男方1%,女方99%。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有双方签署的《声明》,约定男方占1%,女方占99%,声明上亦是男方代女方签字。20204月,女方起诉离婚,主张按房产证上登记份额分割房产。后经申请评估,房价为3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然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例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150万元。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所签《声明》系为办理产权证书出具,且男方表示不清楚该《声明》的内容及意义。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女方虽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但结合录音时所处情境,男方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无法据此认定女方主张的对房屋的份额约定。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认定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男方就涉案房屋权属作出过明确约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方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213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女方再审申请。此后,女方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18月,北京市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北京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法院再审查明,在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时,双方出具《声明》,约定按份共有:女方占99%、男方占1%;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为‘是’”,男方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按份比例为男方1%,女方99%。男方签署《声明》(代女方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202112月,法院再审改判女方支付男方房产1%折价款3万余元。

案例二:一审酌情倾斜(由1%调至18%),二审改判按登记份额分割

20155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涉案房产,房价172万。女方出资102万,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70万。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占99%份额,男方占1%份额。截止开庭时,房产市价330万,尚欠贷款5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房产登记时,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女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然涉案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102万元和贷款70万元共同组成,在女方父母出资仅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男方仅分割房屋价值1%,显然与双方各自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综上,本院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双方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涉案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二审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女方支付男方房屋1%折价款2.8万余元。

——上海浦东法院(2020)沪0115民初291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支持按登记份额分割

2004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涉案房屋。220162月,双方办理产证登记,女方占70%份额、男方占30%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不动产的重大价值,原、被告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对份额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主张产权证约定的份额无效,主张各半分割,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患脑梗死以及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并不足以认定影响其关于房屋份额的表达和认知,故被告的辩称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要求按照房屋产权证的约定份额对房屋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双方出资贡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份额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据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按照30%的份额比例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1,029,000元。

——上海闵行法院(2020)沪0112民初10679号民事判决书

四、结语

中国人通常认为,谈钱伤感情。所以,双方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对财产过于“较真”的人所占比例不大。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很多人离婚分割财产时恍然大悟,以前不计较让自己吃亏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与婚姻有关的财产权益,他们会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大大方方地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比如在产权登记时,直接明确双方各自所占份额,这其实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如果你不想“谈钱伤感情”,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可以考虑不加名,或者加名后,不约定各自份额,可以规避一些可能的尴尬,实际上也不会让自己吃亏。当然了,这仅针对“贡献小的一方。对于贡献大的一方,他有可能就会要求明确各自份额。若双方明确约定份额,以后离婚分割时产生争议,一般就会以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当事人有必要对此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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