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粤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不收费
(2017-03-30 00:12:49)分类: 原创 |
3月28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指出,原《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急需修订完善。原条例中,只有居住并缴社保满五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则删去了这一前置条件,改为要求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发放居住证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昨日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种做法造成了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草案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虽然居住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但除在居住地就医、就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形外,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另外,居住证的时效也有所调整。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草案则修改为每年签注一次。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还补充了申领和使用居住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伪造、变造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记录在案。
(编辑:1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