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4章读书笔记
(2019-02-05 18:01:30)| 分类: 罗马书 |
罗3:2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凡事原文为每一方面。这里有第一却没有第二第三。从本章文字明显可以看出罗马书是保罗口述,德丢记录的,几处断乎不可,可以想象当时保罗口述时的急促与激情。
罗3:8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这节的意思是诽谤我们的人说我们说“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他们被定罪是应当的。
罗3:15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原文意为“他们的脚飞跑为要流人的血”。
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是罪人(罗3:10-18),在律法时代是行律法称义,律法虽是神的吩咐,只是人遵行时却是诸般贪心涌动,一定是死了。靠律法是称不了义的,来7:19(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律法只剩下一个功效了叫人知罪,罪有“不信神”的意思。这就如同公司的价值是力争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但实际颁布的却是规章制度。公司的价值对应着神的真理,规章制度对应着律法。实际上律法还有一个功效就是表明神的真理是公义(罗2: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新约时代是在耶稣里因信称义的救赎。
罗3:21但如今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也是给因信称义作证的,参见罗4章关于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的论述。有先知为证是指先知们已经预言过耶稣和祂的救赎。
因信称义是神的义(罗3:17,22),也是神的恩(罗3:24),也是神的信。
罗3: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 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原文是没有“用忍耐的心”的,原来神的拯救是用耶稣的血给信的人洗去信主前所犯的一切(各类)的罪,此后又因他们的信,称他们为信神的人(义人),赐予包含永生(即为义人,信主后的罪也得宽恕)等的荣耀。这不同于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是洗去一切(时间上的一切)的罪。我的观点是与天主教的观点相符的。实际上这涉及到一个从神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的角度看的问题。从神的角度看两种观点是没区别的,因为最后都是赦免了义人全部的罪,对罪人都是死。从人的观点看,只赦免信主前的罪的看法更可取。
有意思的是天主教认为没有拣选论,认为人人都可得救,我们要努力争取救恩。天主教的观点都是从人这一面看的。
罗3:27 既是这样、那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立功之法”原文意为行为,“信”原文意为“相信、信托、信仰”,信托有全然交托神的意思。经文的意思是称义是人所不能自夸的,因为它不靠行为,而是凭信。
但从人的角度是不是说称义不靠行为呢?我认为不是的。只是此时的行为要求你直接谋求神的义的。而我们的行为常常是偏离神的义的行为。人的行为常常偏离神的义的一个例子就是大庭广众下的施舍,人是谋取自己的好名声,顺带着又想得神的奖赏,但神认为这不是祂的义,说你已得了你的赏赐,我不会再给你什么。没有赏赐的原因在于人行的不是神的义。在律法面前,人总是会用人的义去偷换神的义。
罗3:28所以〔有古卷作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这不是和“(罗2: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矛盾吗?实际上律法只是神真理的表象,所以真信不在乎遵循律法,耶稣更是屡次破了安息日的律,并称“(太23:23)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可见神的真理的实质是公义、怜悯、信实。律法是附加的,作用不在称义(罗6: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而是叫人知罪的(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即是叫人知道自己是不信神的。
罗3: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信要求我们以公义、怜悯、信实为重,所以动了淫念就是奸淫(太5:27-28)。遵从公义的心和圣灵的指引,这实在是更高的要求。显然因信称义比行律法称义高明得多。所以(罗10: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总结”原文意为“结束、终结、目标”,基督就是神的真理,唯有靠着祂才能得救恩。
罗4:10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神不是根据人结的果子,即寻得的荣耀审判吗?怎么亚伯拉罕未受割礼时就算他为义了?神早已预知我们的一切,所以在未受割礼时就算亚伯拉罕为义了。罗9:10-13神在利百加未生子前,就预言大的要服侍小的。并且罗9:16(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 神。)表明不仅仅是预知,万事更是祂的旨意。实际上亚伯拉罕行割礼是在99岁,神在他75岁时呼召他。关于拣选论,我们在罗9章时详细讲。
罗4:13因为 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这里“后裔”是单数,“后裔”后紧接着一个名词性从句“就是他是承继世界的人”。这个“后裔”是指耶稣。
罗·4: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应许”是指罗9:33信靠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这个应许仅指得永生。不同于律法称义仅得永生,因信称义除了永生外还可获得包含荣光等在内的荣耀。有两类人可进入应许(罗4:16),一类是走律法路线的,一类是走亚伯拉罕之信的。
(罗4:15)“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和“(罗5:13)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可能是说不算为违背律法。“过犯”原文意为“违背”,“不算罪”原文意为“归咎于、算账”。
罗·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意为罗6:1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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