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意义监狱制度

1、监狱模式
在我国,《监狱法》第2条、第3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规定用准确简明的法律语言,界定了中国的监狱模式是改造模式,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改造罪犯理论学说。
这一模式的监狱在行刑过程中,不仅坚持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更强调对罪犯的改造,把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宗旨。
2、微观监狱制度
我国微观的监狱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监狱的体制在组织结构上,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管理,以省为主,在内部职能系统上,监狱内部实现监狱、监区(分监区)两级(或三级)管理模式。监狱管理人员是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执行的刑罚是监禁类刑罚,这是监狱行刑的最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行刑的主要标志。我国监狱行刑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行刑原则包括:目的性原则、人道原则、法治原则、教育性原则、个别化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狱政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基础性、养成性等特点,坚持依法管理原则、直接管理原则、科学管理原则、文明管理原则和严格管理原则。
我国监狱注重以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相结合的方法,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主要遵循的原则:因人施教原则,以理服人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注重实效原则。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内容: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改造坚持以下原则:有利于改造罪犯的原则、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罪犯特点合理组织劳动的原则。
我国罪犯享有包括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以及人身权利等晋通权利和在刑事执行的过程中,针对生效的执行依据和具体的执行行为,法律赋予罪犯保护和谋求自己合法利益的特殊权利。同时罪犯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纪律、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义务。
对于未成年犯,我国在审理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刑罚执行方面都制定了专门的保
护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已制定较为完善的法规
和管理办法。
在出狱人保护方面,我国政府从出监教育和安置帮教两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妥善安置
刑满释放人员,使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减少重新犯罪,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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