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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骨干成员

(2018-01-29 09:38:28)
分类: 社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包括三种类型,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在该款规定中还分别设置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个不同档次的刑罚。也就是说审判时对于被认定犯有该罪的被告人,要分别归入这三类,并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但是刑法第294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特征。其中骨干成员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定混乱。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刑法修正之前就已存在,果敢成员一职最早出现于2000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002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

 

虽对组织特征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但关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要求并未改变,进行成交准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之后,该规定又被刑法修正案八全盘吸收并沿用至今。

 

从字面上理解骨干一词是指事物最主要的,起支柱作用的部分,照此解读,骨干成员就应该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成员。显然不包括处于组织低层的其他参与者,那么骨干成员是否只主持者领导者,毫无疑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是能够代表组织一只定期决策指挥管理作用的核心成员,但从刑法第294条的相关规定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同时要求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因此组织者领导者与谷歌完成原是并列存在的不同范畴,在排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和其他参与者之后,骨干成员能否与积极参与者画等号?

 

为了明确这一概念,准确认定组织特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专门对此作出说明: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其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根据这一界定,在认定骨干成员时应分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71已经从主客观两方面,明确了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主观方面是指明知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客观方面则更为复杂一些,只要有参加行为,又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行为人多次积极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在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其主要作用。

 

第二种情形是指积极参与教研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行为人穿所参与的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一些已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

 

第三种情形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实际上就是专指那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具有主要管理职权,且对犯罪组织的维系运行活动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员。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的黄太云同志在解读立法解释时指出,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者领导者那里,受领任务,又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的人。

 

这解释清晰地传达了立法本意,应当说这一解释既符合骨干一词的本意,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相契合,可以试想在组织者领导者明确而由其直接管理的积极参与者又七又基本固定的情况下,一个人两层级的基本结构便已然成立,只要再加上一定数量的其他成员,并由组织纪律规约作为管理手段稳定的犯罪组织即可基本成型。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

 

在认定骨干成员时,仅仅具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这一条件还是不够的,既然是骨干,所起的作用自然要比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更大,于2009年的纪要中关于积极参加者的规定相比较后不难发现。

 

2015年纪要,对于骨干成员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实际上是在积极参加者相关基础上的升级,只有是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其他长期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才能被认定为骨干成员,也就是说,只要未达到多次,即便积极参与,实施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铁作用突出,也不能认定,同理,只要未达到长时间,即便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具有主管主要管理职权,亦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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