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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订通过 侵犯红十字会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02-24 2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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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将于今年5月8日正式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对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郭林茂表示,红十字会这个组织是一个国家的品牌,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这种品牌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所以这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一章法律责任,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这些单位,所有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分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几种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等。如果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林茂还表示,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红十字会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这次通过法律的修订,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那么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和此前发生的影响红十字会公信力的社会事件是否有关呢?”郭林茂回应,党中央出来一个中央群团组织改革的意见,群团组织改革的方向有一个精神,这个精神就是去“四化”增“三性”。所谓的去“四化”就是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增“三性”就是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管理的一个群团组织,它也在范围内,怎么改革?就是按照去“四化”、增“三性”。到底怎么改?立法先行,先修法,然后推动红十字会的改革。红十字会有各种事情影响,公信力受到质疑,怎么办?这就要从制度设计上尽力提高规范红十字会,使红十字会运动成为一种崇高的运动,使红十字会这个组织变成崇高的组织,使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成为敬业的工作人员。

    “在目前的大形势下,我们总是多监督比少监督好,有监督比没监督好。”郭林茂说,从开始修改红十字会法,他一直有一个希望,希望红十字会法这次的修改以及红十字会法通过之后,是宣传红十字会的一个良好的机会。通过这次修改及法律的宣传,希望红十字会运动在中国事业的崇高,中国红十字会在中国的纯洁,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中国的敬业,这样,红十字会才能成功打一个翻身仗,提高公信力。(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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