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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事件”犯罪嫌疑人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无关

(2017-02-19 19:39:45)
标签:

杂谈


“砍头事件”犯罪嫌疑人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无关


武汉“砍头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虽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于刑罚的追究。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长期从事刑事公诉和审判的检察官和法官。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包括侦查机关、家属、辩护人在内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司法鉴定机关根据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审判机关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

胡某虽然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他在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法医学专家重新进行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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