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4版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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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打印版][电子书]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教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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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知识产权法相关资料对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内容简介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商标权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侵害知识财产的不正当竞争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十一章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知识产权其他主要国际条约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5.1 复习笔记
35.2 课后习题详解
课后习题答案
【知识框架】
http://e.100xuexi.com/uploads/ebook/b890ef54716540a587f0930ab260d4c5/mobile/epub/OEBPS/images/image005.png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及其对象、客体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在经济学上,创造与劳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创造不属于劳动范畴,“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截然不同。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知识产权是起因于对“智慧成果”或“创造成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或者说是一个过程,事实行为或过程不是知识产权的对象。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二者划分的标准是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二者同作为财产权,创造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并非一切创造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也并非任何设计都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工商业标记。第二层意思是指并非所有施加在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上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规制的客体。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及其对象、客体
(1)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
“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有关“知识”的本质,以及它的存在方式等问题的讨论,探寻的是知识产权法律所由产生的先决条件,是第一性的事物。对“知识”本质的认识,是理解知识产权问题的前提与基础。
3.构思与表现
构思与表现或称思想情感和表现形式,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一般说,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仍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一旦它借助恰当的物质材料得以表现,就成为具象的、客观的,可以为人感知,可以传递和扩散的“形式”。同一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构思和表现。
构思是思想的最后阶段。构思一旦确定,它与表现之间就具备了对应关系。
4.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加以表现。
载体,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形与体,即形式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利用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关系,通过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中“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对纯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权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5.“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知识”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也称实用功能。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工业”的范围,凡是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活、生产的功能,满足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都属于这个范围。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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