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实例
(2017-03-19 0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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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汇总纳税总机构 |
分类: 增值税 |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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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事电信服务,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2017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业务:
1、总机构自身发生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销售额100亿元,销项税额6亿元。发生购进项目金额10亿元,税额1亿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
2、根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30个分支机构发生销售额1000亿元,销项税额60亿元,购进项目金额100亿元,税额10亿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在当地预缴增值税10亿元。
填报甲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一、相关政策
电信企业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总机构应当依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二、相关数据计算
(一)销售额=100+1000=1100亿元
(二)销项税额=6+60=66亿元
(三)进项税额=1+10=11亿元
(四)应纳税额=66-11=55亿元
(五)应补税款=55-10=45亿元
三、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在第2行“”对应的各列:
1、在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10亿元”;
2、在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10亿元”;
3、在第3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10亿元”。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
1、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1100亿元”;
2、在第11行“销项税额”填“66亿元”;
3、在第12行“进项税额”填“11亿元”;
4、在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填“11亿元”;
5、在第18行“实际抵扣税额”填“11亿元”;
6、在第19行“应纳税额”填“55亿元”;
7、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55亿元”;
8、在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填“10亿元”;
8、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填“10亿元”;
9、在第32行“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45亿元”;
12、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4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