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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义务”都必须以遵法守规为前提

(2017-01-08 08:50:00)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广西钦州板城镇农民罗衍宗,十年来走村串巷免费为村民放电影,近日因无经营许可证被叫停。当地文体局放映站表示,公开放映电影必须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固定场所经营。(1月5日 人民日报)
    “义务放电影”看似正能量满满的事情,而“被取消放映资格”,让同情心泛滥的民众义愤填膺,不思原则。我们先来看“义务”的基本释义:1.依照身分、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也就是: 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2.在道德或伦理上的一般强制的应尽责任 ,简而言之:道德上应尽的责任。3.不要报酬。可见,任何“义务”都必须以遵法守规为前提,并非自以为是想当然的“义务”,并非做好事不要钱就一定值得鼓掌和推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每个岗位有它的专业性、特殊性和任职要求,虽然有人清华北大毕业,没有教师资格证就不能当老师;虽然有人建筑工地滚打摸爬几十年,没建造师资格证就不能任职项目经理。《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文规定: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所以,即使不收报酬,也应该先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再行侠扬善。
     但是通过这件事,国家文化部门应该考虑,让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这种服务基层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成为常态,按照“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农村电影发展思路,建立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的农村电影服务体系。由专门人员播放,播放什么样的电影由文化局挑选,版权由文化部门交涉,恢复建国初期的露天电影的氛围,这是对农村的文化关怀。如果有志愿者,那么他可以去注册,经过培训指导成为注册放映员,放映的版权也由政府交涉。这样才能有条不紊地健康发展农村电影文化。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作为一项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是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之一。显然,“十年义务放电影”这样的惠民奉献让群众受益颇丰,如果以遵法守规为前提,合情合法地为乡亲们服务,那是多么英明神武值得传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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