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职场社会的隐形资本
(2025-02-07 1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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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军事历史文化杂谈 |
左右职场社会的隐形资本
有资源、有资金的人员,很可能在看到某个行业、某个项目有发展前景,就会想到也参和一脚,但同时有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或名字,比方说,某某同志不想其单位的高层或老板知道其在外面干这个事,或者有些同志不想其名字显示在工商登记信息里面,以及其他可能原因。
那么,这种情况下,某某同志看好某行业、某企业,想投资其中,成为股东之一,但因为有以上原因,所以,找另外的人员,以他名义进行入股这家企业,这种股权代持的方式合法?
既然是代持的话,必然是相关或口头、或书面约定彼此的关系与权益,比方说,A同志作为实际出资人可能会与B同志这个名义出资人达成协议,签好协议,表示A同志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以此达成股权代持,同时,A同时也能够更好的隐藏自己的身份。
但这种方式合法?法律是会支持,会保护其权益?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协议双方没有争议的,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就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条款,这个在前面合同部分已所有讲解,在此不再强调,如此情况下,这类合同仍旧是会被认定为为有效合同。
因此,作为实际出资人A同志的投资权益是会受到保护的,如果B同志表示其才是投资人,表示其是公司股东,且登记机关登记的也是他的名字,如果以此为理由提出,否定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
但问题来了,是不是作为实际出资人的A同志就能因此变更为名义上的股东,且登记在册呢。
这个问题就不一定了,因为作为实际出资人,要实际登记在册,成为股东是有条件的,即必须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至少一半以上同意,才能获得通过,否则,就可能要换种方式解决。
比方说,A同志出了多少资金,再以此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折现于A同志,否则,这个事情就会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至少法律上不支持一种不稳定状态的关系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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