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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1日

(2023-04-21 14:47:31)
上午我又去了安阳市法院,还不是领导接访,没次去一次都是开会,真正的冤假的枉法裁判案,不面对、不给解决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使群众不相信党和政府,把党政与民众关系恶化成敌我矛盾。
检察院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27条低5款、不依法行政,知法犯法的依据、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等其它法律、法规、法条、都不管用,最高检察院检查长习勇什么管理的检察院叫群众大失所望。
最高法院院长张军说: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要依法公平公正结案,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是在作秀。依法再到有关部门信访,他们把我踢来踢去,信访局的说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法院不纠错不立案,说我闹访,不是被赶出就是被软禁,国民的冤屈没处申。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拆迁补偿纠纷一案。1、起因是本人在村委换届时几次与村霸竞争村长,惹下了当权者。安阳市开发区2011年3月公告修路拆迁,2012年5月1日再次公告拆迁,5月底补偿补偿完毕。我家房子在绿化带里,没人通知需要拆我家房屋、路和绿化带都修好,不告知、不补偿、没有法院许可,公安封路、动用黑社会、雇佣未成年14、5岁初中生学生非法暴力拆迁了我家房屋,拆迁后开发区和村委不按规定给我家补偿,不补偿我家,补偿表上给130多万补偿款无奈仅仅得到409326元、剩余的补偿款冒用我的名字被转走侵占、签字给的4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1套,3套安置房被侵占,拆迁后就信访(编号LF2015010119)、(编号LF2018194620)无果,转由诉讼。
2、安阳县法院法官王西卉审理拆迁房屋案后,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以超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虽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但行政案件诉讼期限是6个月,出现错判有情可原。被省高院(2019)豫行申1645号裁定书发回重审。
3、安阳县法院张晓亮重审案件后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驳回诉讼,纯属故意枉法裁判案。我再次上诉:在安阳市法院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了我家多少房子,应该给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竟然是一问三不知,法官叫休庭,依法安阳市法院应该直接判案,安阳市法院怕权威不依法判决。
安阳市法院法官程晓丽作出了(2021)豫05豫行终26号裁定书,判安阳县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上诉讼费,把案件再次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违法,违犯了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审案,叫我提交证据原件,事后我多次讨要,至今既不退还证据原件和上诉费,开发区补偿表上给我家补偿款1334910.66元,包括法院判给的含因拆迁4年没分给的3人每人每年4000元福利钱, 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判得到足额补偿。开发区领导和村干部签字按安置方案规定给我家的4套安置房,我家得到一套,院长依法无凭无据判不给安置房、又不按开发区规定被拆的房屋面积每平方1500元判给补偿的(2021)豫0522行初7号判决书是袒护被告、枉法裁判。
上诉安阳市法院法官程晓丽作出(2021)豫行终278号裁定书驳回诉讼。再审:省高院苗春燕法官作出(2022)豫行申47号裁定书驳回诉讼。最后的裁定书是省高院出的,我到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叫我安阳市检察院、安检行监(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安阳市检察院、袒护法院、袒护被告,违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20条等法律条文规定,案件历经数年的艰难困苦走完法律程序,却没讨回应得的补偿。
5、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90条、向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不受理、理由行政案件检察院只能受理一次,多次在省检察院抗诉、信访、省检察院最后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第5款回复,不受理。此决定违反《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9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04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投诉到最高检察院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我的申诉、信访已收悉,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第5款作出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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