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苗长燕,男,汉族,1958年07月17日出生,安阳市开发区、许吴村村民,住开发区许吴村小区6号楼西单元3层东户,电话158
3727 6639,我诉讼开发区公安封路,动员黑社会、雇佣未成年非法拆迁,侵占了我家补偿款安置房。诉讼:法院袒护被告枉法裁判。
事实如下:
一、法院审拆迁补偿案不问拆迁与补偿的经过。是与村霸竞争村长,惹下当权者报复,拆迁不按规定补偿我家,拆迁不告知,我主动上访请求拆迁,答复不拆房不能再上访,路和绿化带都修好才拆迁的我家房屋,我向法院提供过信访材料。
二、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严重的犯罪。拆迁:没通知、没补偿,2015年7月30日
夜零时,公安封路、动用黑社会、雇佣14、5的未成年,黑社会人员带领未成年的孩子,打、砸、抢、乱翻东西、丢失了我妻子陪嫁的玉坠、非法拘禁、非法拆迁我家55号、我岳母家的84号院房屋不给补偿,怕我上访派公安和黑社会长期跟踪,2016年学校扩建再次拆迁我儿子和侄子的1号院房屋,拆迁后没按规定补偿我家。我向法院提供了公安封路、黑社会领未成年进家、公安和黑社会长期跟踪的照片。
三,法院判案不查看证据。1、按村支书说开发区拆迁我村房屋给的综合价每平方1500元,我三家三处房屋面积1393.11平方,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款总计2722551.26元。管委会扣罢、安置费等一切费用后,开发区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我家的房屋补偿款,每平方分别是600元、480元,460元、400元、300元、240元、简易房24元,三处房屋补偿款合计702024.4元,搬家费、过渡费、家用电器,院墙等其它一切补偿合计632886.26元,给我家的补偿款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我被公安和黑社会人员长期跟踪威胁,我家里的人也受到威胁,妻子和儿女担忧我的安危,哭着闹着叫我答应管委会的一切要求,2016年6月28日
我在公安和黑社会威胁威逼下,在妻子和儿女恳求下,无奈签了被告伪造的补偿款协议。 管委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我家的其余补偿款是于2016年6月29日
和2016年10月17日
分两笔给转走侵占。管委会后来伪造的补偿款前后不对应、前后也不照,安阳县法院所判的补偿款数额也前后不对应、前后也不照,说词前后不一致,是袒护被告、枉法裁判。
按规定拆迁我们三家三房屋,拆迁后按规定应该再给4套安置房,我儿子、女儿、侄子、我岳母各一套安置房,拆迁后只给了一套,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有管委会和村干部签字给的我女儿、侄子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拆迁我岳母84号院、扣了安置费应该给的安置房下落不明。法院无视党纪国法,替被告捏造假证,没按拆迁安置政策判案,也没按村里安置方案规定判给安置房。
四、法院审案不采纳证据枉法裁判无奈才四处求助
2019年1月30日
管委会向安阳县法院提供的行政答辩状拆迁有两种补偿:一种从被拆房屋补偿款里扣安置费、旧房改造款、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按村安置方案给提供安置房,剩余的部分房屋补偿款和其它的补偿支付个人。另一种按可分为定的被拆房屋面积,每平方1500元加其他补偿款,一块支付给个人。管委会拆迁我家、侄子家、岳母家,俺三家三房屋扣罢:安置房的一切费用后,给我家的补偿款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其余补偿款是于2016年6月29日
和2016年10月17日
分两笔给转走侵占。拆迁后给了4套安置房我家给了一套,有3套安置房被侵占。
诉讼: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安阳县法院法官王希卉审理后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驳回诉讼,上诉:安阳市法院袁武明审理后作出(2019)豫05 行终282号维持原判,再审:管委会在省高院法庭上称,村委会负责安置,村委会与管委会并不存在委托关系。省高院荆伟审理后作出(2019)豫行申1645号,判诉讼不超时效,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
安阳市法院魏利平下达(2020)豫05行再1号撤销原判把案件发回了安阳县法院重审,庭长张晓亮重审后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再次驳回诉讼。上诉:市法院,在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我家多少安置房,应该给我家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一问三不知,法官宣布休庭,安阳市法院程晓丽审理后作出(2021)豫05行终26号判,安阳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诉讼费,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对本案做判决,市法院违反规定,把案件再次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
最后是案件是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审的,叫我提交证据原件,到现在安阳县法院不退诉讼费也不退给证据原件,她审案不采纳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告签字给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被侵占,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我家的补偿款被用我的名字转走给侵占,院长景瑞红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替被告捏造假证,依法无凭无据转移补偿主题,作出错误判决书(2021)豫0522行初7号,按安置规定扣了安置费,按安置方案给的安置房被侵占,法院却被告打圆场捏造证据判不给安置房,不判归还被扣的安置款,明明补偿款被转走侵占。判村里给了足够额补偿纯属无稽之谈,法律规定村委会不是政府不具备拆迁补偿的制治,难道法官都不懂法?判决书中这么多明显的错误判决书,上诉:安阳市法官程晓丽审理后作出的(2021)豫05行终278号裁定书支持原判。再审:省高院苗春燕审理后作出(2022)豫行申47号裁定书支持了一审、二审、到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叫到安阳市检察院再审,安检行监(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案件反复10次裁判,走完法律程序没讨回补偿,依法到有关部门请求重审,他们不但不依法行政,还蛮横说我闹访
五、纠正错案应依法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54条规定;依据最高法指示:各级法院认真纠正冤假错案,依据今年5月1日新修的《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事关依法治国,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原则,我请求应依法重审,视为闹访。
请求依法严整无视党纪国法的败类
我叫苗长燕,男,汉族,1958年07月17日出生,安阳市开发区、许吴村村民,住开发区许吴村小区6号楼西单元3层东户,电话158 3727 6639,我诉讼开发区公安封路,动员黑社会、雇佣未成年非法拆迁,侵占了我家补偿款安置房。诉讼:法院袒护被告枉法裁判。
事实如下:
一、法院审拆迁补偿案不问拆迁与补偿的经过。是与村霸竞争村长,惹下当权者报复,拆迁不按规定补偿我家,拆迁不告知,我主动上访请求拆迁,答复不拆房不能再上访,路和绿化带都修好才拆迁的我家房屋,我向法院提供过信访材料。
二、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严重的犯罪。拆迁:没通知、没补偿,2015年7月30日
夜零时,公安封路、动用黑社会、雇佣14、5的未成年,黑社会人员带领未成年的孩子,打、砸、抢、乱翻东西、丢失了我妻子陪嫁的玉坠、非法拘禁、非法拆迁我家55号、我岳母家的84号院房屋不给补偿,怕我上访派公安和黑社会长期跟踪,2016年学校扩建再次拆迁我儿子和侄子的1号院房屋,拆迁后没按规定补偿我家。我向法院提供了公安封路、黑社会领未成年进家、公安和黑社会长期跟踪的照片。
三,法院判案不查看证据。1、按村支书说开发区拆迁我村房屋给的综合价每平方1500元,我三家三处房屋面积1393.11平方,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款总计2722551.26元。管委会扣罢、安置费等一切费用后,开发区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我家的房屋补偿款,每平方分别是600元、480元,460元、400元、300元、240元、简易房24元,三处房屋补偿款合计702024.4元,搬家费、过渡费、家用电器,院墙等其它一切补偿合计632886.26元,给我家的补偿款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我被公安和黑社会人员长期跟踪威胁,我家里的人也受到威胁,妻子和儿女担忧我的安危,哭着闹着叫我答应管委会的一切要求,2016年6月28日
我在公安和黑社会威胁威逼下,在妻子和儿女恳求下,无奈签了被告伪造的补偿款协议。 管委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我家的其余补偿款是于2016年6月29日
和2016年10月17日
分两笔给转走侵占。管委会后来伪造的补偿款前后不对应、前后也不照,安阳县法院所判的补偿款数额也前后不对应、前后也不照,说词前后不一致,是袒护被告、枉法裁判。
按规定拆迁我们三家三房屋,拆迁后按规定应该再给4套安置房,我儿子、女儿、侄子、我岳母各一套安置房,拆迁后只给了一套,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有管委会和村干部签字给的我女儿、侄子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拆迁我岳母84号院、扣了安置费应该给的安置房下落不明。法院无视党纪国法,替被告捏造假证,没按拆迁安置政策判案,也没按村里安置方案规定判给安置房。
四、法院审案不采纳证据枉法裁判无奈才四处求助
2019年1月30日
管委会向安阳县法院提供的行政答辩状拆迁有两种补偿:一种从被拆房屋补偿款里扣安置费、旧房改造款、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按村安置方案给提供安置房,剩余的部分房屋补偿款和其它的补偿支付个人。另一种按可分为定的被拆房屋面积,每平方1500元加其他补偿款,一块支付给个人。管委会拆迁我家、侄子家、岳母家,俺三家三房屋扣罢:安置房的一切费用后,给我家的补偿款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其余补偿款是于2016年6月29日
和2016年10月17日
分两笔给转走侵占。拆迁后给了4套安置房我家给了一套,有3套安置房被侵占。
诉讼: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安阳县法院法官王希卉审理后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驳回诉讼,上诉:安阳市法院袁武明审理后作出(2019)豫05 行终282号维持原判,再审:管委会在省高院法庭上称,村委会负责安置,村委会与管委会并不存在委托关系。省高院荆伟审理后作出(2019)豫行申1645号,判诉讼不超时效,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
安阳市法院魏利平下达(2020)豫05行再1号撤销原判把案件发回了安阳县法院重审,庭长张晓亮重审后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再次驳回诉讼。上诉:市法院,在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我家多少安置房,应该给我家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一问三不知,法官宣布休庭,安阳市法院程晓丽审理后作出(2021)豫05行终26号判,安阳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诉讼费,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对本案做判决,市法院违反规定,把案件再次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
最后是案件是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审的,叫我提交证据原件,到现在安阳县法院不退诉讼费也不退给证据原件,她审案不采纳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告签字给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被侵占,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我家的补偿款被用我的名字转走给侵占,院长景瑞红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替被告捏造假证,依法无凭无据转移补偿主题,作出错误判决书(2021)豫0522行初7号,按安置规定扣了安置费,按安置方案给的安置房被侵占,法院却被告打圆场捏造证据判不给安置房,不判归还被扣的安置款,明明补偿款被转走侵占。判村里给了足够额补偿纯属无稽之谈,法律规定村委会不是政府不具备拆迁补偿的制治,难道法官都不懂法?判决书中这么多明显的错误判决书,上诉:安阳市法官程晓丽审理后作出的(2021)豫05行终278号裁定书支持原判。再审:省高院苗春燕审理后作出(2022)豫行申47号裁定书支持了一审、二审、到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叫到安阳市检察院再审,安检行监(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案件反复10次裁判,走完法律程序没讨回补偿,依法到有关部门请求重审,他们不但不依法行政,还蛮横说我闹访
五、纠正错案应依法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54条规定;依据最高法指示:各级法院认真纠正冤假错案,依据今年5月1日新修的《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事关依法治国,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原则,我请求应依法重审,视为闹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