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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必读丨证监会到底有没有权利处罚媒体?

(2016-10-15 17:59:19)
标签:

杂谈

彩贝财经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证监会昨日公布8宗行政处罚案例,其中三宗板子打在了媒体人的身上,并首次向微信公号开刀。这意味着,证监会正在加大对新媒体的监管,并让谣言制造、传播者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从三个被处罚的案例看,都有着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发布了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二是信息被阅读关注量很高传播很广;三是虚假信息造成了比较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干扰了市场。

证监会对媒体打板子并非首案,股民发帖被罚也有先例,但对公众号处罚还是让人颇为惊讶。毕竟,现在几乎全民参与公众号运营,为搏点击、吸引眼球,标题党、主观猜测的文章层出不穷。有人担忧证监会的板子会不会打到自己身上;也有人质疑20万处罚无关痛痒;还有人质疑,证监会是否有对媒体进行处罚的权利。

彩贝小编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不过,证监会敢于处罚,依据必然是《证券法》,于是,小编忙里偷闲把《证券法》翻来覆去读了一遍,终于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疑问一:证监会是否有权力对媒体处罚?

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从本次三宗处罚案件看,每日经济新闻网及李某是媒体从业人员,五矿证券首席策略师王某是证券从业人员,这两宗处罚均有法可依。而微信公号“弥达斯”虽有争议,但处罚也是站得住脚的。虽然自媒体算不算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现在还无定论,但其至少触犯了第三条的条款。

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其实监管层留有后招,那就是第一条中的“有关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哪类人员,只要传谣、造谣,证监会都可以对之处罚。

疑问二:处罚20万有何法律依据? 

在《证券法》第206条,对处罚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规定解释了为何证监会只处罚不痛不痛的20万,因为顶格处罚也就20万。相比内幕交易、老鼠仓等动辄过亿的重罚,造谣成本确实确实不高,这也是为何谣言屡禁不止,因为制度没有威慑力。

从《证券法》看,虚假信息虽然危害巨大,但违法所得很难界定,所以想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威慑很难,这次《证券法》修正会不会在这等方面有所改善,还不得而知。

疑问三:被罚当事人有没有诉讼的权利?

在《证券法》第235条,对诉讼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证券会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媒体人起诉证监会目前还没有先例,不过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高管起诉证监会并不罕见,从目前结果看,证监会还无一败诉。其实,胜诉败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博弈的空间,博弈才能让中国股市不断完善。

最后,彩贝小编写点自己对证监会处罚媒体的看法:

首先,站在一个股民的立场上,20万的处罚实在太轻。有些谣言威力惊人,一篇利空就能导致千股跌停惨淡,让不明真相的“韭菜”纷纷割肉逃跑,对很多小散来说,真金白银的损失都不止20万元。

其次,处罚媒体记者值得商榷。媒体犯错处罚无可厚非,而处罚记者本人有杀鸡吓猴之嫌,记者只是依附在媒体品牌的一部分,记者犯错是媒体管理机制出了问题,要罚也要罚社长和总编辑,而不是辛苦写稿的记者。除非记者利用谣言私下谋利。

再次,证监会是否也该有所反思。现在是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呈现爆炸性传播,但证监会信息披露总不急不躁,导致总失去最佳辟谣的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角度看,股市信息不对称的加剧,证监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证监会通过处罚媒体和记者,杀鸡吓猴,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难以真正回归本源。

不管怎么样,一个能被谣言打败的市场,绝对不是一个不正常的市场,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股市走向成熟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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