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州律师:行政协议中,民能告官,官能告民吗?
(2022-05-14 21: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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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民告官官告民反诉 |
分类: 法律文章 |
因行政协议纠纷引发的诉讼,从诉讼类型上来说,属于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关于行政协议的诉讼,简单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之后通过行使行政优益权,造成了行政协议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原告)的权利减损或者义务增加,原告对于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另一种是因为签订或者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比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的。第一类的诉讼,是普通的行政诉讼,即法院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第二类诉讼,其实更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
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除了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之外,还依法享有反诉的权利,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那么,关于第二类纠纷产生的行政协议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反诉吗?
答案很简单,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是不允许反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所以不允许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诉讼中提起反诉,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
第一、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民告官,而官不能告民。反诉与本诉一样,都可以是独立的诉,具有独立的诉的特点。如果行政协议诉讼中允许被告行政机关提起反诉,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可以告民了,这是与行政诉讼的性质相违背的。
第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决定,非诉执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对于行政协议签订之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的内容,而无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