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原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该如何处理

(2022-05-02 23:35:06)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该如何处理作者王芳黄喜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该如何处理

2012年8月25日,某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查处了一批停卸在该市火车站站台上的不合格尿素。

经查:该批“YZ”牌尿素总重量为558.72吨,由青海S公司生产,由云南A公司(国内独家经销)于2012年年初,通过铁路运输发往某市B农资公司。云南A公司与某市B农资公司在《货物购销合同》中约定:货物名称为尿素,本批货物为次品,仅限作为化工原料使用(供复合板、木材加工厂等),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货物包装为杂色包装,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办案单位依法对查封的该批尿素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缩二脲”含量严重超标,根据GB2440-200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同时查明,云南A公司有长期派驻某市的业务员和办事机构,并与某市**物流公司签订有《仓储保管合同》。**物流公司与B农资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物流公公司产生的仓储费、代办费、卸车费、篷布费、短盘费等费用由云南A公司承担,合并纳入《仓储保管合同》框架内的整体费用负担体系。B农资公司向办案单位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请函与云南A公司复函、《仓储保管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云南A公司与某市B农资公司是仓储保管合作关系,而不是货物购销关系。办案单位远赴云南A公司调查,证明了上述事实。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当事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名称为尿素,本批货物为次品,仅限作为化工原料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如购方将该批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一切后果由购方自行承担。”截至查获时,本批尿素尚未付款销售,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购进不合格产品的某市**农资公司进行处罚。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显示该批尿素的货主就是某市B农资公司;该批货物已到站卸车,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由云南A公司转移到了某市B农资公司;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某市B农资公司是一家经营农资的专业公司,虽然未对该批货物进行销售,但该公司性质决定了其购进该批尿素,是用于销售而不是作为化工原料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云南A公司进行处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目的是借购销合同享受铁路优惠运价,保障货物到达方便快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等应视为合同双方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充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批总重量为558.72吨“云泽”牌尿素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归云南A公司所有。

定性

办案单位多次与公安、检察院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案情,并经**市工商局案审会研究,最终同意按第三种意见对云南A公司进行处罚,办案单位对云南A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558.72吨不合格尿素,罚款50万的处罚。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谁是该案的违法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GB2440-2001标准是我国尿素生产进行的强制性标准,并制定有详细的工业用和农业用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因此,当事人之间所谓的《购销合同》约定不能对抗《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应认定当事人之间销售次品的所谓合同约定违法,为无效条款。

云南A公司作为该批尿素的销售者通过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有意规避工商部门的监管,即使该批“云泽”牌尿素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和云南A公司作为流通环节销售者身份不是相互否定关系。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工商部门是法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某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提前介入,履职尽责,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云南A公司进行处罚,也获得了检察院的认可和支持。

禁止评论

分享至

你的喜欢和关注,会让我开心好几天

喜欢

黄喜才博客

黄喜才 从事市场监管工作 业余爱好:诗词歌赋

1662篇文章125人关注

全部评论

该文章暂时没有评论,快来抢占沙发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