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愈加错谬的“答案” ——回复黄柘淞同学
一份愈加错谬的“答案”
——回复黄柘淞同学
郑殿兴
黄柘淞同学的“答案”,在搜狐网上早看见了——只因我对梁衡等先生的批评、质疑正处“战犹酣”,便让回复一拖再拖了……抱歉!抱歉!
好了,致完歉意,就照方吃药直言不讳“逐一回复”一下儿吧。
一,“吃肉”与“取乐”(准确说,全句当是“杀狗吃肉”与“虐(杀)狗取乐”;下同),当下就不是“一回事”。黄柘淞同学先就说了:我的“关键词是将来”,而他“谈的是当下、现在。”意思是,当下、现在的“吃肉”与“取乐”是一样、一样的……我谈将来的变化发展,跑题、离题了。
真的是这样儿吗?
当下,某些宰杀与虐杀,在外表上的确有些相似或近于相同。但外表的相似、近于相同,并不等于主观、内里的相似、相同,不等于完全的相同。比如说,“吃肉”者杀狗时,并无“虐”之动机。所以,许多人才会说“我们吃狗,但我们反对虐狗。”而那些“取乐”者,在主观上却都有以“虐”取乐的动机!
对此,黄柘淞同学怕也无法摇头否认吧?
到这儿,我们就可以这样说了:动机不同,评判、处置及其之后的变化、发展,就不会相同。司法领域,对无杀人动机和有杀人动机的杀人者,区别大了——“过失杀人”,判决有“商量”且(多)有“活路”;主观就想杀人且已形成犯罪事实的,“活路”可就没了,少了。
这样的举例,只是想说明动机的重要性,进而说明宰杀与虐杀的区别。时下的某些“吃肉”,基于条件、规模……局限,与“取乐”的残忍相似或近于相同,有可以理解的因素;但两者的区别,决不能由此而忽略、无视——“吃肉”者主观上无“虐杀”动机,可塑性就大!将来的“吃肉”,一定会与人道宰杀相连的。而“取乐”者,决无这个可能,他们只能从残忍走向更加残忍!
黄柘淞同学为啥看不到“吃肉”与“取乐”的区别,看不到动机不同会带来不同的变化、发展呢?就因他不懂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喜表面、简单、孤立地看问题,才会固执己见犯下低级错误仍自我感觉良好。
二,两者相比,“取乐”肯定是等而下之。黄柘淞同学认为人的需求分不出“健康与病态”,显然错了、大错了。人和事物的高级、低级,健康、病态等诸多等分,是随处可见的客观存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皆属生命体的动、植物作出“牺牲”!“餐风饮露”决不“杀生”者,谁见过?黄柘淞同学本人,怕也没少吃粮、肉、蛋、菜吧?所以,“食物链”里尤其那些饲养的猪、牛、羊、狗、鸡、鸭……的被“吃肉”,属于正当的健康需求定而无疑了。
但是,“杀生”比如“杀狗吃肉”,亦有底线要求:施行宰杀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狗的痛苦(一时做不好,那是如何改进的问题)。而“取乐”者却大反其道,以狗的极大痛苦为乐事,能说这是正当的健康需求吗?谓其等而下之的“病态需求”,怕都客气万分了!显然,别将“病态需求”与健康需求区别开的话,本身就是“病态”的——民众自发“围困”个别“取乐”者,便是对“病态”之言的最鲜明表态了。
黄柘淞同学以“西班牙斗牛”为例,振振有词地为“取乐”鸣不平——如此,就能让“取乐”站住脚了?不可能的!反“西班牙斗牛”的示威游行在西班牙日益高涨,该国加泰罗尼亚省政府(2012年)作出的“西班牙斗牛”禁止令和该国“西班牙斗牛”大规模减少的现状,便是禁止的前兆吧?当年盛极一时的罗马斗兽场人与人、人与兽的血腥厮杀,早已不见踪影,只留下建筑遗迹供人游览、观赏——血腥、残忍极不人道的“西班牙斗牛”,迟早会有这么一天的。
拿动物找乐子,可以呀。杂技团动物的精彩表演,家庭宠物的“懂事”、撒娇……不都博得了人——正常人的愉悦、笑声嘛。那种虐杀动物的“取乐”,能说是正常人欲望吗?!恰如男女爱欲的前戏——调情,与侮辱妇女的调戏,决非一回事!又如(对女人的)“偷窥癖”、“偷拍癖”、“偷衣癖”等等“癖”之欲求,说是等而下之的病态欲求,怕都高抬他们了。
三,“一碗水端平”的实质是“一锅煮”、搅浑水。既然“吃肉”与“取乐”在当下就非“一回事”,既然“取乐”与“吃肉”相比就是等而下之……所以,“允杀、止虐”——允许人道的宰杀“吃肉”,禁止对一切动物的虐杀“取乐”,才是唯一正确的观点与导向。
黄柘淞同学竟要求将两类行为“一碗水端平”:“要么都用‘虐’字,要么都用‘杀’字。”哎呀呀!真是无知者无畏了——如此“一锅煮”搅浑水的话,也能说出口!不难想象,“取乐”倘真的成“健康需求”畅行天下了,那些狗、猪、牛、羊……将会处于怎样悲惨的境地?人世间,又将会多么恐怖啊。
黄柘淞同学愈加错谬的“答案”,让我想起了钱理群教授那句大学在培养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名言,想起了(某些)大学生辩论会……但由此,便说黄柘淞同学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那是不负责任,是满嘴跑火车!谓之精致的诡辩论者?似也不很像——其辩,谈不上精致吧?唉!愚钝的我,怎么也想不好、想不出、想……
嗨!还是省省心吧,甭想了。
北京市司法局
附:有关资料三篇(及老蔡“引言” )
“杀狗吃肉”与“杀狗取乐”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原创 2016-08-08 老蔡 老蔡自由谈 老蔡自由谈
“吃肉”与“取乐”不是一回事
回应“‘杀狗吃肉’与‘杀狗取乐’是一回事”
郑殿兴
北京市司法局原处长
应该说,时下的某些“杀狗吃肉”,的确不够人道——但至少,可以朝人道杀狗的方向靠拢、前进!而杀狗取乐,以折磨狗致死的杀狗取乐,有向“人道杀狗”方向靠拢、前进的可能吗?!
由杀狗取乐,想起了杀人。从腰斩、砍头、枪毙直至今日刚刚兴起的“针杀”,手段、方式不断演化、进化,是愈加人道愈加进步了。其实,旧时代统治者或强盗的杀人,比腰斩、砍头之类更残忍的法子,多的是:车裂、凌迟、点天灯……直至把人扔进蝎子洞让蝎子蛰死、绑起来让蚊子叮死……干嘛呀?就为折磨“犯人”、“仇人”,让他们死得更痛苦,好取乐、解恨啊。
今日之杀狗取乐,与此之杀人取乐,是否有某种关联、相似度呢?杀狗吃肉,有“争议”;杀猪吃肉,理当然。但若有人开车拖着猪满大街跑……来个“杀猪取乐”,会怎样?招骂,是肯定的!“围困”,怕也会难免的。从这儿,看清两者区别不难呀。
该文作者黄柘淞同学,他对杀狗的“研究”,似乎剑走偏锋了:“杀狗取乐”,只能与残忍相伴,绝对是等而下之的病态“需求”——您为这种“需求”寻平等,正常吗?不能全面、发展地看问题,攻起一点不及其余,仅以现实一些杀狗吃肉与“杀狗取乐”(不人道)“相似处”,就说两者是“一回事”,忒轻率了吧?
还有,他所说的杀狗取乐,并不确切——虐狗取乐(以虐杀狗狗取乐),才比较合乎实际、实情。
唉!“一回事”芸芸,从哪儿看,都不像,都说不通哎。
果真像郑殿兴先生说的那样吗
请看完原文
再来谈谈您的看法
▽
“‘杀狗吃肉’与‘杀狗取乐’是一回事”
黄柘淞
清华大学研一学生
2016年8月1日,威海市一车主在公路上开汽车拖行犬只,路过市民群情激奋,将车主围困。同日社交媒体上还曝光深圳一市民开动电钻打进狗头来取乐,已虐杀五十多条犬只。
舆论对于动物利用的态度截然两分:“杀狗吃肉”似乎是天经地义,“杀狗取乐”则会被群起攻之。许多人的持论是:“我们吃狗,但我们反对虐狗!”那“杀狗吃肉”和“杀狗取乐”有多大区别呢?
从对人的效用来说,“杀狗吃肉”满足口腹之欲,“杀狗取乐”满足心理之欲,欲求本身不分三六九等,我们很难说:满足口腹之欲的事情,就比满足心理之欲的事情要正当——就像你不能说喜欢吃大餐是正当的,喜欢看惊悚片就是不正当的一样。有些人就是喜欢看惊悚片,虽然这是小众甚至极小众需求,但人数多寡从来没法决定欲求的正当与否——毕竟从全世界范围看,“杀狗吃肉”也只是少数人的爱好,但吃狗派并没因为自己是少数而否定狗肉欲求的正当。说到底,欲求的高尚与卑鄙、大众与小众论证不出“吃肉”比“取乐”更正当,但舆论之所以对两者态度大相径庭,乃是因为觉得“取乐”给犬只来了极大痛苦。
但问题就在于,从对狗的痛苦来说,“杀狗吃肉”也并不比“杀狗取乐”更慈悲仁善。狗肉店把活犬挂在木桩上,用木棒反复击打头部,在几分钟的时间里慢慢咽气。在大马路被拖行的狗当然会挣扎惨叫,但在狗肉店被棍击的狗就不会挣扎惨叫吗?如果以痛苦程度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那深圳那位电钻锯狗的人士反而不该受什么责备了——从流出视频来看,高速电钻扎进脑门,狗只用承受几秒的痛苦就脑死亡,这比那些狗肉食客们仁慈不少。
支持“杀狗吃肉”的人们口号很好听:“我们吃狗,但我们反对虐狗!”言下之意,他们吃的狗在大概是做了事前全麻,以至于悬吊棍击、割喉放血、开肠破肚等等过程,都“不虐”的。或者换个角度想,如果一家生意红火的狗肉店放弃土法杀狗,改用药物安乐,“反对虐狗”的狗肉食客们还愿意去大快朵颐吗?所以这句口号应该改一改:“我们吃狗,但我们反对虐狗!至于吃狗需不需要虐狗,我们不管!”
说到底,“杀狗吃肉”和“杀狗取乐”就没什么区别,但前者被认为理所当然,后者被认为不可理喻,无非因为我们把自己的欲求混入了道德判断的标准,在道德上“党同伐异”——因为我们有狗肉之欲,所以能一边讨伐电钻锯狗的变态,一边走进鲜杀现烧的狗肉店;因为我们有吃猪肉之欲,所以我们能一边对马路上拖行的小狗大发慈悲怜悯着被拖行的小狗,一边对开水里挣扎的生猪不闻不问。
对于动物利用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如果动物利用会给动物带来极大痛苦,那就应该制止这种利用——尽管电钻锯狗满足了某些人的心理之欲,开水烫猪满足了某些人的口腹之欲,活熊取胆满足了某些人的康健之欲,但这些行为给动物带来了极大痛苦,所以应该取缔。只有找到了大大减轻甚至消灭动物痛苦的办法时,对动物利用才可以继续进行,比如国内外许多大型屠宰场都进行人道屠宰——不让动物亲见同类被屠宰,以避免“预告死亡的痛苦”,屠宰时使用高压电击造成动物瞬间死亡,以避免“死亡过程的痛苦”。排除了“预知死亡的痛苦”和“死亡过程的痛苦”,才可以真正号称:“我们吃狗,但我们反对虐狗!”
当然,如何确定哪些动物能够感知痛苦,这又是一个问题。17世纪的笛卡尔干脆认为,所有动物都像机械一样是没有痛感的,“动物就是钟表,它们在被毒打时所发出的哭叫声只是一根小小的发条被撞击时所发出来的噪声”。
时至今日,我们不会认为动物统统是没有痛感的,但我们还没有能力确认每一种动物各自有多大的痛苦感受能力,从而不能精确地列出一个《动物感痛能力分级名录》。但是,边界的模糊并不妨碍我们对那些明显有痛苦感知能力的较高等动物(比如家禽家畜)的关照——我们不会因为尚不清楚蚊子是否有感痛机制,就对被拖行的小狗无动于衷。
国内常常对动物保护话题有舆论撕裂,在撕裂的舆论里更要去寻求共同的底线——作为庸庸大众的我们可能无法全盘接受“动物权利”“动物解放”“素食主义”的主张,但“尽量减轻和消灭被利用动物的痛苦”应该成为折中的共识。公众特别需要明白一个道理:对于一只狗来说,无论是在变态家里被电钻穿透天灵盖,还是在狗肉店里被棍棒打烂头盖骨,都是一样的痛苦。公众可以讨伐用电钻杀狗的人,也应该抵制用土法杀狗的店。从这个意义出发,人道屠宰应该是全社会现阶段对动保话题的最大共识。
看完以上文段
相信您心里已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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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柘淞同学也有答案
答案不必求同,丰富多元才有趣呢
▽
作者说:很感谢郑殿兴先生,对先生几个论点逐一回复——
点一:“杀狗吃肉”可以向人道的方向努力,“杀狗取乐”永远不可能人道。
回复:问题在于现在的杀狗吃肉一点都不人道,甚至比电钻锯狗还不人道。您的论点本质上是:“将来的杀狗吃肉或许会比杀狗取乐更人道,所以将来的两者或许不是一回事。”您的关键词是“将来”,而我谈的是当下、现在。
点二:“杀狗吃肉”是健康需求,“杀狗取乐”是病态需求。
回复:我认为需求分不出三六九等,至多分为必需与不必须(恰恰杀狗吃肉和杀狗取乐都属于不必须需求)。您认为需求可以区分出高尚与卑鄙、健康与病态,还需要您指出具体标准——比如,为什么你想吃一顿红烧牛肉而杀牛就是合理的,我想看一场西班牙斗牛而杀牛就是不合理的?
点三:“杀狗取乐”措辞不当,应用“虐狗取乐”。
回复:对于一只狗来说,在狗肉店被打死和被电钻锯死是同等痛苦,无论是吃狗肉,还是电钻锯狗,都必然“虐狗”。所以我们得一碗水端平,对两类行为,要么都用“虐”字,要么都用“杀”字。“我们杀狗,但我们不虐狗”本身就是荒谬的,毕竟在杀狗前并没有打全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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