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弘律师说法|未开发区域徒步探险谁为风险买单?

2025-10-11 10:44:46

近日,一男子在某未开发区域发生意外身亡引起公众对于徒步探险边界的关注,这类事件并不少见,国庆中秋期间,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老虎沟地区,多名徒步者因恶劣天气被困,截至目前,251人被转移1人遇难。记者注意到,国庆中秋期间,四川、甘肃、新疆、青海多地发布禁止在部分未开发区域开展探险、徒步等活动的通告、公告,明确指出擅闯者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青海门源搜寻转移祁连山区冷龙岭徒步受困人员画面

10月9日,针对在未开发区域户外徒步存在的法律风险,记者采访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孙文祥律师进行普法提示。

从国家到地方均有明确规定

擅自进入者可能面临行政、刑事责任

“从国家到地方立法,均强调游客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这些区域往往涉及环境保护要求,也无必要安全措施,擅自进入具有较大的风险,甚至损害生态环境。”孙文祥律师告诉记者,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景区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也即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层面,四川省文旅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草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管理的通知》明确强调,游客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展游览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地、行洪河道、在建水利工程、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区等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擅自进入者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将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还将承担生态恢复补救责任,更高金额的罚金,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未开发区域导致伤亡

适用“风险自甘”原则

据央视新闻消息,10月5日傍晚,新疆喀纳斯景区出现暴雪天气,10月7日,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喀纳斯景区暂停开放户外徒步线路的公告》,其中注明违反规定者因此陷入危险需要救援的,应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其风险和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驴友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徒步游览等,应当适用“风险自甘”原则,即发生人身伤亡的,个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活动组织者,若确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擅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遭遇危险,基于‘风险自甘’原则,其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应后果自负,包括应承担给国家、社会增加的负担、造成的损失,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救援费用等。”孙文祥律师表示,徒步者在追寻“野趣”时,要依法依规,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区域,不随意进入风景名胜区未开发的野生路线以及其他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无人区、危险区域等,敬畏自然、珍惜生命。


文章来源 |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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