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介
(2017-12-13 08: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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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Railway Through Transportation, CMIC),简称《国际货协》,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多边条约,由前苏联、波兰等8国于1951年在华沙订立。该协定1951-1971年间先后经过7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是1971年4月由铁路合作组织核准的《国际货协》文本,并于1974年7月1日生效。《国际货协》是参加国际货物联运协定各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文件,是调整该协定参加国之间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际货协》共分8章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货物运送组织、运送条件,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赔偿请求、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各铁路间的清算及一般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凡《国际货协》有规定,而国内规章也有规定时,不论两者是否相同,应适用《国际货协》的规定。但在两邻国铁路间有特殊规定时,应按其规定的条件办理。《国际货协》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铁路规章。
《国际货协》在合同订立方面明确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1991年6月,铁路合作组织在华沙公布了《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简称《统一货价》),费率用瑞士法郎计价,与《国际货协》相对独立,铁路合作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参加了新旧2个协议,但有的没有参加《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仍采用《国际货协》的规定。中国199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统一货价》。
铁路合作组织的成员国有26个: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越南、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中国、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波兰、俄罗斯、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捷克、爱沙尼亚、伊朗等国。1953年7月中国加入《国际货协》。
在《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中,有的同时还参加了《国际货约》,即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直接转运到的《国际货约》成员国,它为国际间铁路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原载刘德标、祖月主编《国际经贸组织条约惯例手册》,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