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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磋商机制与程序

(2016-06-14 05:51:01)
标签:

财经

分类: 中国与WTO

WTO的磋商机制与程序

             

今年36日,美国宣布从320日起对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欧盟、中国、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中国台湾、挪威、瑞士等世贸组织成员纷纷作出反应,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以解决此贸易争端。314日我国外经贸部提出,并于322日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326日,进行多边磋商,要求美国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要求给予贸易补偿。磋商是按照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开展的。

《保障措施协议》第12条“通知和磋商”第3款规定,提议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目的特别在于包括审议根据第2款提供的信息(即包括增加的进口所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对所涉及的产品或拟议措施的准确描述、采取措施的日期、预计的期限以及逐步放宽的时间表),就该措施交换意见以及就实施第8条第1款所列目标(即在它与可能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的贸易补偿)的方式达成谅解。第4款规定,一成员应在采取第6条所指的临时保障措施之前,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磋商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开始。

但是,美国在宣布对钢材采取保障措施之前没有按《保障措施协议》的上述规定通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也没有与受损害的有关成员进行磋商,这是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欧盟、中国等受损害成员是在美国宣布该措施后,通知世贸组织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的,其实际上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进行的。

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4条“磋商”规定:

1、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2、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3、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4、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

5、在依据一适用协定的规定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在根据本谅解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各成员应努力尝试对该事项作出令人满意的调整。

6、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

7、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8、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天的期限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

9、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

10、在磋商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

11、只要进行磋商的成员以外的任何成员(即第三方)认为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其他适用协议的相应规定所进行的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则该成员即可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磋商的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争端解决机构。该成员应被允许参加该磋商,只要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是有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参加磋商的请求未予接受,则申请成员有权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第23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第23条第1款或其他适用协议的相应规定提出磋商请求。

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裁决的执行及监督。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程序。但磋商在任何阶段中均可使用,即进入专家组审理等程序后仍可进行磋商。世贸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磋商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并陈述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双边磋商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但磋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争端解决后续程序中的权利,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任何成员在接到受损害成员要求进行磋商10天内应对申请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展开磋商,过时或提出申请后60天磋商无结果,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在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中,中国和其他受害成员均按此磋商规则、程序和时限进行,美国也按规则与各方磋商,美国67日宣布对其国内生产满足不了需求的61个品种钢材免征高关税,但不同意各方提出的要求。所以,欧盟等成员不得不按《谅解》的规定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进行审查。

 (石杰 2002年6月13日《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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