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组成
(2016-06-16 06: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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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组成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条“专家组的组成”规定:
1、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
6、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
7、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如此组成。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成员的资格条件,包括资历和专业理论与知识方面的要求。
第2款规定专家组各成员是独立的,每个专家的资历与专业的背景以及经验要不同,要具有互补性。
第3款为回避制度。虽然专家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参加专家组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和组织,但世界贸易组织仍规定,涉案成员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第4款是关于在秘书处建立专家资料库,以供备用。备用专家由成员政府推荐,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应积极推荐我国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给世界贸易组织,这无论从那个角度上看,对国家对其本人都有好处,特别是通过此渠道培养我国的争端解决专家(同理,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我国也应积极推荐与应聘)。
第5款明确专家组组成人员为3人,特殊情况也可以是5人。专家选定后要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第8款规定,各成员通常应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给予支持,提供方便,不要以种种理由阻拦。
第9款规定,专家以个人身份审案,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不得试图干涉和影响。
第10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争端案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成员应至少有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
第11款明确了专家组人员的旅费和津贴等是有世界贸易组织按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