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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组成

(2016-06-16 06:15:39)
标签:

财经

分类: 中国与WTO

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组成

                   -----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即将组成                       

    62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中国、瑞士、挪威设立专家组,由欧盟、日本、韩国的同一专家组审理与美国的钢材争端案,6方共诉,古巴、巴西、中国台北、泰国、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和委内瑞拉及设立专家组的6方共14个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审理程序。钢材争端案诉讼程序进入专家组的组成,即选择任命专家组人员。设立专家组类似于法院同意组建合议庭或仲裁委员会同意设立仲裁庭,而任命专家组成员则相当于任命审判员或指定仲裁员。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条“专家组的组成”规定:

1、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

    2、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

    3、政府为争端方或第10条规定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4、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应保存一份具备第1款所述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指示性名单,可从中酌情选出专家组成员。该名单应包括19841130制定的非政府专家组成员名册(BISD319页)及在任何适用协定项下的名册和指示性名单。并保留这些名册和指示性名单中在《WTO协定》生效之时的人员的姓名,成员可定期提出可供列入指示性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姓名,并提供他们在国际贸易和适用协定的部门或主题方面知识的有关信息,待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后,这些姓名应增加至该名单。对于名单中的每一个人,名单应注明其在适用协定的部门或主题方面的具体阅历或专门知识。

    5、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人组成。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迅速通知各成员。

6、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

7、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如此组成。

    8、各成员应承诺,通常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

    9、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既不作为政府代表,也不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10、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11、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应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世界贸易组织预算中支付。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成员的资格条件,包括资历和专业理论与知识方面的要求。

2款规定专家组各成员是独立的,每个专家的资历与专业的背景以及经验要不同,要具有互补性。

3款为回避制度。虽然专家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参加专家组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和组织,但世界贸易组织仍规定,涉案成员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4款是关于在秘书处建立专家资料库,以供备用。备用专家由成员政府推荐,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应积极推荐我国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给世界贸易组织,这无论从那个角度上看,对国家对其本人都有好处,特别是通过此渠道培养我国的争端解决专家(同理,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我国也应积极推荐与应聘)。

5款明确专家组组成人员为3人,特殊情况也可以是5人。专家选定后要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6款规定专家由秘书处按第123款的规定从专家资料库中提名,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争端各方不能反对,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如当事方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或因疾病、无法离境、交战等原因。

    7款规定,争端各方应在决定设立专家组之日起20天内就人员组成达成一致,否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将应任何一方的请求,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进行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在10天内指定。即由总干事指定,延长10天,共30天。

8款规定,各成员通常应允许其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给予支持,提供方便,不要以种种理由阻拦。

9款规定,专家以个人身份审案,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不得试图干涉和影响。

10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争端案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成员应至少有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

11款明确了专家组人员的旅费和津贴等是有世界贸易组织按标准支付。

    按《谅解》第6条的规定,欧盟等成员诉美国的专家组通常应在623前组成,美国又在利用《谅解》拖延时间,但专家组至迟应在30天内组成,即在73前,我们将拭目以待谁将担任此多个起诉方的专家组成员。

           洪山《国际商报》 20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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