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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专家组

(2016-06-15 05:57:51)
标签:

财经

分类: 中国与WTO

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专家组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类似于国际贸易法院,它结合了法院与仲裁庭的特点,综合使用。专家组审理程序类似于仲裁庭或一审法院,常设上诉机构则类似于二审法院,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则像是终审法院。磋商、斡旋、调停、调解可以说是政治或外交手段解决争端,而设立专家组则进入了法律程序。设立专家组审理案件是解决争端各程序中的重要程序。

在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中,受损各成员在与美国磋商不成功的情况下,欧盟、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纷纷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巴西、新西兰等成员正在与美国磋商,也有可能启动专家组程序。

一、专家组的申请与设立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6条“专家组的设立”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如果被诉成员未能在10天对磋商要求作出答复,或磋商未能在60天内获得满意解决,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请求要以书面提出,说明是否已经过磋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并提交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要说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争端解决机构一般按标准职权范围给专家组授权,如果起诉方有特殊要求,则要在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说明。专家组应在不迟于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此项请求的第二次会议上设立,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开会请求后15天内举行,专家组应在设立后30天内组成。

在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中,我国请求设立专家组后,67日,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一次会议,“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虽然受到美国的阻拦,但议题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将在此次“会议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即第二次会议,已订624日举行)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但这种一致否定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专家组的成立几乎是自动的。一般新闻媒体称第一次会议为讨论第一次申请,被对方否决后再次申请,专家组在讨论第二次申请的第二次会议上成立。实际上根据《谅解》的上述条款规定,应理解为第一次会议是讨论把申请列入议题,即立案或受理,第二次会议才是真正的讨论设立专家组。因此 ,争端解决的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设立专家组程序上没有例外,不存在第一次申请被对方否决的情况。第一次会议,只要起诉方坚持,就能列入议题(受理立案);第二次会议,只要起诉方坚持,就能设立专家组,都不可能被否决。

二、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谅解》第7条“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规定,1、专家组应具有下列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议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议规定的裁决。”2、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议的有关规定。3、在设立专家组时,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散发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标准格式的专家组职权范围要求专家组审查起诉方的请求,提供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按有关协议规定作出裁决。如果起诉方对专家组职权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其职权范围任何成员都可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有关方面要作出说明或解释。

三、专家组的职能

《谅解》第11条“专家组的职能”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议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议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议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议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专家组负责按有关协定、协议的规定,从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出发,调查、审查争端事件,评估案件的事实,及有关协议实施和相符的程度,形成建议或提供争端解决方法,将审查结果交争端解决机构批准。专家组一项重要的要求是,专家组应给予争端各方“足够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石杰《国际商报》 20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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